作者:冯海宁来源:工人日报
据12月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表情符号已经登上多地法院判决书,不仅有民事案件还有刑事案件,它们成为相关案件在判罚或定性时的一个辅助证据。有专家表示,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社交媒体快速发展,沟通聊天、转账交易等都可以在线上完成。因而,电子证据成为“呈堂证供”也是一种趋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明确支持多种网上信息作为电子证据。比如2015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明确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证据。
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电子证据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0年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以及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作为参与网上交流的要素之一,网络表情符号本身就可能承载着很多含义,其在某种情况下作为证据或辅助证据,也是顺理成章的。如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某某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
不过,由于一些表情符号的含义比较模糊,容易导致不同理解。因此,在表情符号“证据化”的趋势下,司法机关应保持足够审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相关证据、前后语境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要避免这类证据产生歧义,进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应该明确,表情符号丰富多彩,凝结着创作者的智慧和幽默,不同使用者对其理解和认知也不同。作为一种“新证据”,它反映出的是时代的变迁,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追求。对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仍有待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探索。对此,公众和司法机关都应理性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