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互联网企业应以开放心态拥抱市场竞争和个人信息保护
刘旭(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近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布,并将于同年11月1日生效。该法第四十五条有关用户数据可携带权的规定倍受各界关注。因为该条规定首次明确保护网民把个人信息从一个网站或者App上保存到自己的硬盘上,或者“携带”到替代网站或者App上的权利。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用户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例如社交平台、网购平台、在线音乐服务平台、医疗信息服务平台、在线教育平台、短视频平台、游戏平台等,申请查阅、复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为用户查阅、复制个人信息提供便利。更重要的是,在满足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用户可以请求保存其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运营商,把这些信息转移至用户指定的其他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运营商。这无疑会给市场份额领先的头部互联网企业带来竞争压力。
上述规定与2018年5月25日就已经在欧盟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第20条遥相呼应。
但无论是在外国网络服务市场,还是在中国网络服务市场,用户数据的可携带权都会面临两方面的难题,即:
一方面,如何在不同网络服务类型与应用场景下界定用户可携带数据的范围,确保第三方的隐私权利、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如何通过强化反垄断执法,让用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用户既可以拥有替代选择,又拥有把个人信息迁移到提供替代服务的网站或App上的动力。
前一个难题有望通过监管部门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则的规范和引导加以解决。但是,强化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则仍旧面临着不少挑战。
比如,我国《反垄断法》生效13年来,大量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并购并没有依法进行事前反垄断申报。对其中大多数并购案,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没能及时事后公开立案调查或拆分。这导致一些市场细分,出现一家独大,或者双头寡占的格局,让用户缺少有效的替代选择,更遑论迁移个人数据了。
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了腾讯收购斗鱼案。这让外界看到:我国反垄断执法者开始重视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结构的保护,以便确保用户可以有替代选择。但是,考虑到在线游戏直播市场还涉及到对游戏服务运营商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用户无法在相关知识产权人未授权的情况下,将自己在游戏平台上的数据,例如玩游戏的片段,迁移到其他短视频平台。在大量热门游戏都集中在一家头部企业的情况下,游戏玩家仍旧难以自由地把自己玩这家企业旗下游戏的视频发布在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平台上。可见,对游戏直播平台并购强化反垄断执法仍待加强,以保障用户数据可携带权的充分实现,由此引发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问题仍有待反垄断执法机构厘清。
另外,各大互联网企业之间相互屏蔽的现状,也会让用户数据的迁移,在客观上难以在互联网互通,为中小创新企业开展跨平台运营增加了障碍和成本,更限制了用户跨平台使用不同企业优势服务的可能性,不利于通过互联网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或许,既需要强化反垄断执法,同时也需通过工信部推动平台互联互通来解决上述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我国互联网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完善了制度框架。该法对用户数据可携带权的保障,也有望为互联网经济注入竞争活力。
如何让用户数据可携带权真正实现得了,实现得好,不仅有赖于国家网信部门及时推出相关配套规则,更有赖于继续强化互联网经济的反垄断执法,及时回应社会热点关切。
我国互联网企业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同时做好《反垄断法》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合规,及时配合监管部门,让《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用户数据可携带权可以在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下得以真正实现,用开放和创新拥抱市场竞争、服务个人信息保护。
(编辑:陆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