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互联网平台需重建公众信任:增加隐私保护和算法透明度让数据安全可感知
虞伟(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院长)
最近互联网平台数据安全问题引起监管机构和社会普遍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即将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之际,互联网平台需要重新认识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仅要增强数据安全意识、加大数据安全的技术投入、建立完善规则制度、压实数据安全责任,同时,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让专家、媒体和专业机构参与到企业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治理和算法伦理制定中去,通过外部监督提高隐私保护的透明度,让用户真正感知到隐私受保护、数据安全和算法公平。
从2016年至今,隐私保护已经走过了1.0时代,进入2.0时代。隐私保护1.0时代,公众缺少信息保护意识,监管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个人数据基本处于“裸奔”,个别平台企业负责人甚至公开宣称“中国的用户是可以牺牲隐私换取便利的人”;随着新闻媒体不断曝光,专家、学者不断呼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公众的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意识亦不断增强,叠加法律法规逐渐出台和日趋完善,监管手段多样化,令不少互联网平台逐步转变态度,陆续成立了个人隐私保护委员会、数据利用伦理道德委员会等,加大了对数据安全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初步制定了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策略。但社会和公众对于个人隐私的焦虑感没有减少,对于平台企业的不信任度不断增加,互联网平台如果不能弥补这种不信任鸿沟,不仅会失去公信力,还会阻碍数据的利用和流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就难以市场化和产业化,会阻遏数字产业化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建设。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叠加发展,人工智能伦理和算法公平的问题亦逐渐受到关注。大数据杀熟,电商平台有偿搜索、有偿排名,个人信息精准推算引发的算法歧视,短视频和游戏行业的“成瘾”机制等问题逐步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今年,北大博士卧底外卖小哥后,更引发社会对于算法伦理和数字控制的强烈关注。公众认识到“算法”不仅被用来对消费者的喜好进行画像,在一定程度上还参与了劳动秩序和规则的制定,参与社会治理。因此,“算法”是否公平不仅仅是某个平台和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还涉及公共利益。
数字经济,通过数据和算法提高社会效率、节约成本、提高产能,但人类社会不能唯效率论,算法应该为人类服务,而不是让人成为算法精准设计下的工具,如果这个没有搞清楚,就可能出现重大的价值观偏离。算法公平和算法诚信包含方方面面,比如打车软件不能绕路,电商平台不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线教育平台不能做虚假宣传,游戏平台不能通过算法让青少年沉迷。这要求互联网平台在制定规则时,不仅考虑经济因素,同时考虑到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在算法中体现“公平”“诚信”,这既包含着古老的经商智慧,也包含着社会对互联网行业的道德要求。数字经济离不开法律规制,也离不开道德伦理约束。
作为大的平台和数据公司,如果实现上述目的,不仅需要制定规则和文本设计,还需要加大资本和技术投入。在刚刚结束的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安全高端对话论坛上,上海相关领导透露,正在协商在该市今年发布的网络安全“十四五”规划以及即将发布的网络安全产业的行动计划当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网络安全上的投入比例不低于10%。互联网和大数据公司应当以此为对标,在资本、技术、人力上加大投入。同时,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平台应当增加决策透明度,并且建立第三方监督渠道,以公开促公正,以监督促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到:“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合理。”如果该条原则在三读时被确立下来,那么算法透明和算法公平,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亦是法律义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提前作出反应机制,在算法规则制定时,建立外部监督渠道。
互联网平台不仅仅要实现数据安全、算法公平、隐私保护,同等重要的是要让公众感知到平台有能力、有意愿、有措施履行责任和义务,增加隐私保护和算法透明度,让数据安全可感知。只有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大数据公司构建群众的信任感,才能够为数据共享和数据流动创造群众基础和舆论环境,才能让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流动起来,促进数字产业发展,迈向数字经济。
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共享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数据能够安全、合法、有序流动,黑灰产就会受到遏制,数据共享规则的建立能够保护个人隐私;反之,数据共享没有规则可循,黑灰产亦会大行其道。
我们正在经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全球化和我国经济腾飞叠加,以及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转型。在此经济和社会面临重大转型之际,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数字化时代平台企业肩负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媒体是社会的记录者,也是参与者、建设者,媒体应当积极参与对平台企业和大数据公司合法守信的监督,也应当帮助能够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平台企业重获公众信任,信任是数字经济的基石。
媒体如果想要在社会转型中有所作为,需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借助技术手段,吸纳法律专业人才,通过“技术+法律+报道”,围绕隐私透明度、算法公平和数据安全可感知,建立评级体系,搭建自主可控的技术平台,对互联网平台实施常态化监测、评估,并且通过监督重新构建企业和政府之间、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信任。
(编辑:洪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