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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台型企业垄断问题的思考: 谦抑规制与精准规制

作者/崔明巍刘大洪

平台型企业是一种新的企业形式,是一种聚合信息的中介,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平台型企业通过主动或被动的信息收集,经由人工智能算法处理信息再分发给需求端,是一种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技术特性与资本垄断

引发市场不完全竞争或失灵

从实质上来讲,平台型企业的运行或运作,是依靠高精准的数据采集,强人工智能的算法处理,以及精确的数据分发,跨越现实物理空间的隔阂完成高效的资源配置。

从运行逻辑上来讲,首先是信息收集,技术的发展使现今的信息收集更广泛和精准,新生的数字技术体系,以发达的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各种智能传感器网络和搭载其上的软件系统)为基础,使得将现实物理世界中越来越多种的信息,标准化为海量的二进制可编程数字信息成为可能。其次是算法处理数据,强人工智能的应用使算法更准确。飞速提升的计算机硬件与先进的云计算技术相结合,为全社会提供了巨大、廉价且普及的算力。其三是数据分发。发达的数字技术体系,对现实世界的信息实现了数字化的抽象同构,进行数字信息的快速处理和传递,造就了广泛集成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关系的能力。平台组织在经济的循环和周转过程中,与经济中其他主体所形成的各种经济联系的总体,就是平台经济。

在平台经济中,数字平台的技术特性及资本对平台的垄断,塑造了动态不完全竞争格局,甚至引发了部分市场失灵。例如“二选一”、“信息茧房”等。

近年来,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运行瞬息万变,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发展赋能下,各种新的交易方法和经济模式百花齐放,针对各种新问题、新现象、新状态,经济法必须做出适时的调整,以满足实效性的需求。经济法学的核心研究命题是在市场正当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使国家正当、适度地干预经济,弥补市场失灵。就规制工具而言,经济法主要有两种,分别是鼓励和控制:激励性规制又称正向规制、积极性规制,它强调以国家干预的形式推动、扶持和促进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续和发展;而控制性规制又称负向规制或约束性规制,强调以国家干预的形式约束、规范、限制乃至完全禁止某一经济法律关系。

破解平台垄断“双刃剑”

实现激励与控制的有效平衡

实践表明,平台型企业一方面具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促进社会公众福祉的积极效果,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这种“双刃剑”效果要求构建一个系统化、科学化的平台经济规制体系,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激励与控制两类规制措施能否实现有效平衡。

在激励与控制相平衡的目标导向下,我国平台型企业的经济法规制体系应当在谦抑规制与精准规制两大理念的指导下予以塑造。经济法的谦抑性思想认为,基于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尊重,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应当以一种克制和谦逊的品格嵌入市场失灵的边界当中。规制框架的设计在治理市场失灵的同时,又不构成对市场机制的侵扰。

谦抑规制理念的核心要旨有二:一是,谦抑规制倡导在遵循市场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开展规制,它认同但不滥用规制;谦抑规制并不意味着否定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不是对市场机制的盲从,更不是不规制。二是,谦抑规制强调规制强度和手段应当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应,应避免泛干预主义,不应对轻微的市场失灵问题草率动用过于严苛的规制手段。即谦抑规制既反对不规制,又反对规制过当。

经济法的精准规制理念认为,规制的设计和开展应当克服市场信息的匮乏,实现对市场失灵问题的“精确打击”,而不能“一抓就死,一放就乱”。伴随着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高度发展,如今的市场规制法通常要甄别、处理和应对海量的信息和数据,必须对规制范式进行精准调适,以适应高度复杂且变化着的市场机制。各类新兴的经济运行模式具有复杂性,对社会生活实践的影响也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面对此类经济现象,政府规制机构通常无法熟稔其背后的运作逻辑,处于严重的信息弱势,导致规制范式有失精准。此时,经济法规制主体的开放化、规制责任的多样化就是一个解决规制信息不对称、促进规制精准化的有效主张。

(作者崔明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刘大洪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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