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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模式”护航网络保护

文/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在信息时代,网络空间是未成年人学习、社交、娱乐的重要场景,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是未成年人的重要权利。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突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

笔者认为,短视频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

“青少年模式”源于政策的推动。2019年,国家网信办指导组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试点“青少年模式”,并在全国主要网络短视频平台全面推广。这一模式旨在通过优质内容赋能未成年人发展,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用网环境和健康、有益的短视频内容,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发展的伤害。

在内容上,一些短视频平台在“青少年模式”中设有合集功能,避免未成年人碎片化地获取杂乱信息,注重创意性的传播设计和趣味性的知识呈现;在时间管理方面,“青少年模式”设有时长限制,预防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短视频,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娱乐权和休息权等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青少年模式”下的视频发布、私信沟通等功能被限制,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用户发布带有个人信息的视频,预防未成年人隐私信息泄露。

短视频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信息的伤害,更要赋能未成年人的发展。目前,“青少年模式”下的短视频内容存在丰富度和吸引力不足等问题,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主动启用“青少年模式”的比例不高。为此,短视频平台应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差异化和年龄段的不同需求,开发建构有梯度的、螺旋上升的内容,设置匹配度更高的短视频内容或专门为未成年人定制精彩内容,激发未成年人自主开启保护模式的动力。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的“青少年模式”还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建设水平参差不齐。行业协会可牵头制定“青少年模式”可操作性评价标准,确定统一规则,推动“青少年模式”良性运作。同时,对于如何精准识别未成年人身份、如何推送等核心要素,宜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科学、客观评估。

“青少年模式”属于技术保护范畴,其作用的发挥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有效监护。在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短视频的事件中,监护人缺位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注重提升自身的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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