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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以刑事公诉向网络诽谤行为亮剑

史奉楚

杭州女士谷某取快递被偷拍,被恶意编派成“富婆出轨快递小哥”谣言并在网上传播,谷某由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遭遇“社会性死亡”。谷某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如今升级为公诉案件: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该谣言通过网络发酵后,引发多人关注、转发和评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烦扰和压力。这一惊悚的“出轨剧情”竟然是不法分子自导自演的谎言,是泼向被害人的污水,给网络秩序和被害人带来了巨大伤害。因而,行为人被提起刑事公诉一点也不冤。而司法机关将该案转为公诉案件处理,也体现出其维护网络秩序的担当与有为。

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时代,很多人不是看视频就是刷朋友圈,对网络上流传的各种信息,尤其是“花边新闻”乐此不疲。而一些人则闲极无聊,编造或者自导自演一些视频或聊天记录以吸引关注,或编造一些“两性新闻”博取眼球。殊不知,这些人自导自演的剧情以侵犯他人权益为代价,无中生有的剧情和臆测对无辜者的名誉带来了严重侵害,让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响,同时也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破坏。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诽谤罪。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可启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序。这是因为,诽谤罪往往针对的是某个具体的被害人的名誉,属于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决定是否对行为人启动刑事追责即可,无需动用国家司法资源。

但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说明其危害性已经相当大,理当由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譬如,诽谤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已经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滋扰侵害,不启动公诉程序不足以惩戒恶行,不足以修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

杭州这起导致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的网络诽谤案,是否已经恶劣到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案件呢?从报道可知,该诽谤案件不仅给被害人本人带来了名誉上的败坏,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而且通过网络发酵后,对被害人的伤害更是扩大数倍甚至数十倍,借助互联网广泛传播的诽谤,已不仅仅是针对某个被害人的造谣和污蔑,也对互联网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类似案件启动公诉程序当是职责所在。

互联网时代的诽谤案件具有特殊性,其杀伤力不仅局限于被害人本人,而且是辐射于整个互联网及各地网民,是对互联网模式下社会公众的视觉污染。对诽谤案件启动公诉程序的意义在于,司法机关的担当与作为,让遭遇侵害的被害人不再一个人战斗,让受到视听污染的网民不再无能为力。

司法机关挺身而出积极作为,利用强大的优势资源搜集证据惩戒恶行,既体现出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也弥补了个人面对侵害时的难以反击。此举同时强化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让更多人从事网络行为时心有所敬、行有所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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