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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购吃的有问题可找电商平台索赔 律师:网约车维权可参考

记者:卢燕飞

原标题:最高法:网购吃的有问题可找电商平台索赔律师:网约车维权也有参考意义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对网络购物中食品安全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进行了明确,以后消费者在网购食品维权时,即使找不到网店和店主,也可以依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网购吃的有问题可找电商平台索赔 律师:网约车维权可参考

《解释》中共有14条,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要求生产者赔偿还是要求经营者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都必须赔偿,不能以不是自己的责任为由拒赔。全国人大代表张艳表示,《解释》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是以有利于人民群众维权为出发点的,这条规定就避免了消费者被生产者和经营者“踢皮球”的情况。

明确规定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据统计,从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对于电商平台的相应义务,《解释》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标准物质与标准化管理中心主任肖新月表示,“《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食品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情形,还能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平台上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百姓网购食品维权时,即使找不到网店和店主,但能够找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从电商平台缺乏监管,到电子商务法出台,再到《解释》中对平台责任的明确规定,我国电商法治进程在不断进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杨松说:“《解释》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社会食品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对涉网约车安全的维权也有重要参考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黄浩教授对红星资本局表示,最高法这次发布的《解释》对电商平台管理更加严格了,“之前打官司还有很多模糊地带,现在已经很明确了。”黄浩表示,平台具有审核店铺资质的责任,如果资质上没有问题,那么遇到法律纠纷就可以追溯生产厂商责任,平台承担法律责任要小些。“否则平台几乎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消费者网购中出现纠纷,是否可以直接向平台索赔或将平台诉至法院?黄浩明确表示“完全可以”。“《解释》出台后,平台方就不能说与自己无关了,就像超市一样是一种联营方式,消费者不可能直接找生产商家。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平台方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同时黄浩认为,网约车平台目前也遇到了类似问题,比如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平台往往说司机不是平台公司的员工,他们只是提供信息联络。这次《解释》的发布也为网约车司乘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认为,《解释》第二条明确指出电商平台视情形不同,所需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比如自营电商平台或者未标记自营但实际为自主经营业务的平台,同样视为经营者,将承担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赔偿责任。在发生网购纠纷时,如果平台无法提供经营者身份信息,消费者可起诉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近期主播辛巴销售燕窝被指糖水事件,丁梦丹律师表示,平台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将按照《电子商务法》和《解释》中的司法解释综合考虑,比如平台对主播、入驻商家是否进行了实名登记和事前审核,事件发生后有无停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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