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传伟
[除了支付产品设计创新、场景拓展、市场推广、系统开发、业务处理和运维等服务环节以外,应该允许用户用数字人民币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充值。在实现方式上,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指定运营机构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从自己的钱包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钱包转入数字人民币,作为委托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预付代收资金,但限定用户提现时只能拿回数字人民币而非获得商业银行存款。]
数字人民币生态有哪些参与机构?它们将发挥哪些作用?随着数字人民币4月起在4个城市开始内部封闭试点测试,这已成为金融界非常关心的问题。比如,A股已出现数字货币概念股,数字人民币对相关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的影响,证券公司研究人员已开展跟踪研究。但因为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披露的信息不多,市场上的研究报告多有“合理推测”性质。
9月14日,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金融时报》上发表《关于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政策含义分析》。这是范一飞继2018年1月25日在《第一财经日报》上发表的《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之后,再次在财经媒体上阐述人民银行关于数字人民币的立场。从范一飞这两篇文章看,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有清晰的战略谋划,核心观点可谓“一以贯之”。我认为,范一飞的最新文章已经揭示数字人民币生态概貌,若干未回答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数字人民币的货币经济学属性
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于M0(流通中现金),这与数字人民币作为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定位是一致的。从主要国家的CBDC项目看,批发型和零售型CBDC替代的都是中央银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即存款)不在同一层次上。因为M1和M2中包含商业银行存款货币,所以用CBDC替代M1和M2的提法在逻辑上就很难成立。对数字人民币的M0定位和重要意义,需要结合我国货币和支付体系来理解。
在现代社会,商业银行货币构成广义货币供给的主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放贷伴随着货币创造,这是商业银行承担的重要社会职能。商业银行向个人和机构放贷时,资产方增加一笔贷款,负债方增加一笔存款。在部分存款准备金制度下,这个过程持续下去,就形成了存款的多倍扩张机制。尽管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放贷,但只有商业银行放贷才伴随着负债(即存款)增长,而在私人部门机构中,只有商业银行负债才能有效地行使货币职能。用户使用商业银行存款货币进行支付时,涉及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和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
用户在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电子支付时(比如转账和发、抢红包),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支付由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但付款通过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实际上是使用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完成支付。第二,付款通过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比如支付宝余额和微信钱包余额。支付账户余额本质上是预付价值,对应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用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付代收资金(即备付金),需要用户事先用商业银行存款充值。按目前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制度,备付金100%集中存管在人民银行。
以上简单介绍了支持M1和M2流通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系统。这些系统在我国发展全球领先的移动支付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这些系统的电子化和数字化程度,用数字人民币替代M1和M2形同“画蛇添足”,确实没有必要。
数字人民币与人民币现金之间有多重关系。
第一,数字人民币可以视为现金的升级版,在同属于M0、“支付即结算”这些核心特征上与现金是一样的。
第二,数字人民币替代现金,既有助于降低现金印制、调拨、仓储、投放、回笼、清分和销毁等相关成本,也发挥可控匿名、可追溯等特点抑制基于现金的违法违规活动,比如逃漏税、洗钱和恐怖融资等。
第三,尽管现金的绝对数量还在增长,但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金使用率已在下降。很多人是“一机在手,走遍全国”。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数字人民币让公众持有中央银行货币,保证商业银行存款货币能等额兑换为中央银行货币,对经济金融平稳运行以及提高公众对人民币的信心非常重要。
数字人民币针对零售支付,在目标用户和场景上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很多重合,将为目前的电子支付系统提供更多冗余性。但要看到,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是支付工具而非货币工具,只有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用户之间才能相互转账交易。数字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的数字形态。以数字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比如消费购物、付水电煤气费和还按揭月供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的法偿特征,有助于打破零售支付壁垒和市场分割,避免市场扭曲,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通用性的基础货币。
数字人民币的技术属性
针对数字人民币的技术属性,范一飞用的表述是“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银行账户松耦合”以及“基于价值属性衍生出不同于电子支付工具的新功能”。如何理解这些表述?我认为,最好结合人民银行关于数字人民币的专利文件来理解。
在以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为代表的传统账户体系中,账户名显示用户的真实身份,账户余额记录用户拥有多少存款以及将多少预收待付资金委托给非银行支付机构。传统账户体系下的支付,是从付款方的账户余额中减少相应金额,同时在收款方的账户余额中增加相应金额。如果付款方和收款方的账户不在同一家账户管理机构(比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那么这笔收付款会引发两家账户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易,而这需要通过调整它们在更上级的账户管理机构(比如中央银行)的账户余额来进行。
传统账户体系遵循实名制原则。比如,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Ⅰ类银行账户需要在银行柜台开立、现场核验身份,Ⅱ类和Ⅲ类银行账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但需要同名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绑定验证身份并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从支付账户诞生起便一直采取非面对面的方式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对个人支付账户,Ⅰ类账户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用户身份,比如联网核查用户的居民身份证信息;Ⅱ类和Ⅲ类支付账户如果采取非面对面方式开立,分别需要三个和五个外部渠道验证用户身份。
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担保并签名发行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每枚数字人民币在任意时刻都有唯一属主。属主标识体现为用户地址,一般是用户公钥的哈希摘要值。因为几乎不可能从哈希摘要值(即地址)倒推出原始数据(即公钥),地址天然具有匿名性。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体现为,地址与用户真实身份之间可以不关联,也可以经过“了解你的用户”(KYC)过程达到不同程度的关联(比如数字人民币钱包绑定银行卡),但关联信息仅由人民银行掌握。这些用户信息由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系统集中管理。
数字人民币的属主信息由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系统记录和变更。数字货币系统以数字人民币为中心构建,记录每枚数字人民币的所有者是哪个地址。某个地址拥有的数字人民币总量,等于所有者为该地址的所有数字人民币面额之和。数字人民币支付体现为将付款地址拥有的数字人民币的属主变更为收款地址。
因此,在数字人民币系统中,地址是可控匿名的,不一定关联用户真实身份;没有类似账户余额的概念;支付体现为数字人民币的属主变更,而非账户余额调整;理论上,任何两个地址之间都可以直接点对点交易。
数字人民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
数字人民币最早提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这一模式得到了主要国家的CBDC项目的遵循,体现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在批发环节,商业银行用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按需兑换出CBDC,这也是CBDC的发行环节。在零售环节,用户用现金或存款向商业银行兑换出CBDC。如果只有批发环节而没有零售环节,就是批发型CBDC,比如加拿大银行的Jasper项目、新加坡金管局的Ubin项目以及香港金管局的LionRock项目等。既有批发环节也有零售环节,就是零售型CBDC。数字人民币在全球零售型CBDC项目中处于领先位置。
范一飞在文章中对数字人民币的批发环节有系统阐述。
第一,只有在资本和技术等方面实力较为雄厚的商业银行才能作为指定运营机构,参与批发环节,用存款准备金向人民银行兑换出数字人民币。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直接与人民银行交易以兑换出数字人民币。
第二,人民银行将数字人民币作为公共产品向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不计付利息。人民银行在批发环节不收取数字人民币兑换流通服务费。数字人民币的批发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现金发行制度。主要差别在于,只有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才能参加数字人民币的发行环节。
对数字人民币的零售环节,范一飞明确了三点。
第一,数字人民币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与现钞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大额现金管理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
第二,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额度管理下,根据用户身份信息识别强度为其开立不同类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服务。
第三,商业银行不向个人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的兑出兑回服务费。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数字人民币的清结算安排,如何实现“支付即结算”以及跨运营机构的互联互通?
一个思路是个人和机构(含商业银行)的数字人民币交易,都第一时间体现为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登记中心的更新。这相当于人民银行面向公众提供实时全额结算,对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安全和性能提出了很高要求。
(二)其他商业银行(指不属于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如何参与数字人民币流通服务?如何发挥它们在数字人民币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第一,其他商业银行能否不参与数字人民币的批发环节,只参加零售环节?换言之,其他商业银行能否运营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但不是向人民银行而是向指定运营机构兑换出数字人民币?如果数字人民币钱包管理机制和技术发展成熟,这个安排不会影响数字人民币的中心化管理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不会产生额外的风险,能有力促进公众持有、使用数字人民币。
第二,商业银行的ATM机如何兼容数字人民币?人民币现金与数字人民币将长期共存,用户对两者之间的双向兑换将有持续需求。这是数字人民币零售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ATM机提出了升级要求。
第三,指定运营机构名单能否扩容?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对数字人民币理解加深,将有更多商业银行满足人民银行关于指定运营机构的要求,即成熟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服务体系、充足的人才储备以及在零售业务治理体系、风险措施等方面经验丰富。长期来看,指定运营机构名单能扩容,也应该扩容。
第四,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人民币生态中是什么地位?我国电子支付的“主动脉”是商业银行,“毛细血管”是非银行支付机构。过去10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创新和市场竞争的驱动下,深度渗透老百姓衣食住行、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和社交娱乐等场景,尽管造成了支付市场格局集中、市场分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但为老百姓带来了巨大便利。正如范一飞指出的,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货币兑换,不具备为M0定位的数字人民币提供兑换服务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非银行支付机构无论是在批发环节向人民银行兑换出数字人民币,还是在零售环节向指定运营机构兑换出数字人民币,都于法无依。另外,非银行支付机构如果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就必然涉及备付金和数字人民币之间的双向兑换,尽管备付金和数字人民币都属于基础货币范畴,但这在货币经济学上的影响非常复杂。
我认为,除了支付产品设计创新、场景拓展、市场推广、系统开发、业务处理和运维等服务环节以外,应该允许用户用数字人民币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充值。在实现方式上,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指定运营机构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从自己的钱包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钱包转入数字人民币,作为委托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预付代收资金,但限定用户提现时只能拿回数字人民币而非获得商业银行存款。这部分支付账户余额的价值基础从备付金转为数字人民币,因为备付金和数字人民币都属于基础货币,在风险内涵上基本等价。
第五,企业用户收款终端如何适应数字人民币?一方面,POS机需要升级;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应该兼容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的二维码收单体系。根据数字人民币的法偿特征,企业用户收款终端在具备接收条件后,就不得拒绝消费者用数字人民币支付。这有助于数字人民币的应用推广。
(作者系万向区块链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