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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晨名誉权案胜诉 被告需赔偿金额共计5000元

原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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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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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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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娱乐讯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姚晨[微博]与张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姚晨诉称,被告张某某在百度发布名为《姚晨为什么突然不“红”了,你看她做过的事,就一点也不奇怪了》的造谣诽谤视频,故意捏造事实,对姚晨进行恶意人身攻击,对姚晨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百家号账号中发布的涉案视频指称“在拍摄潜伏这部剧的时候,姚晨也与演员孙红雷[微博]有过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姚晨在拍摄《都市男女》这部剧的时候,姚晨也与果静林有一段接触。两人在之后的婚姻关系中,关系也非常微妙”等言论,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了姚晨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在其账号中向姚晨致歉,支付姚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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