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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备案升级:重点网剧需登记演员片酬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原标题: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重点网剧需登记演员片酬信息

2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多个省份广播电视局网站看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在2018年12月印发,系统升级后,将新增“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模块。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要求,在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包括演员片酬、实际投资、拟播出平台在内的相关信息需要在备案系统中登记。

《通知》介绍,2012年,总局组织建设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为适应网络视听节目建设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总局近期对该系统进行了升级,新增“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模块,并对相关信息报备方式做了调整。

所谓重点网络影视剧,包含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

根据《通知》,从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影视影视剧在开始制作前,应由制作机构登录“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登记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

制作方提交的节目规划信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将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规划备案号。

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将节目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同时将节目成片报送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将节目成片报送总局。经过广电行政部门内容把关的节目,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上线备案号。

取得上线备案号的重点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可以在各视听节目网站(客户端)首页播放、推广,或者用于视听节目网站招商推广、会员推荐、上线推荐、节目推优等。

重点网络影视剧以外的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备案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此次从操作层面上要求制作机构将演员片酬等信息登记,或与广电总局严控天价片酬问题的态度有关。

2018年10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发布,其中提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优质内容取胜,不断开拓创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摒弃浮华,注重节俭,力戒高价追星、铺张浪费,对影视明星参与节目的片酬要控制合理额度,倡导影视明星以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参与公益性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

广电总局明确提出,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网络综艺节目也要符合上述规定,上线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备以上信息。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

对于电视剧网络剧,广电总局要求,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成本配置比例行业自律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所属协会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

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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