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政府网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近日,省政府印发《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进行规范,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关、审查关、监督关,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哪些程序?《办法》明确,要经过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过程。其中,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除合法性审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外,其他程序可以简化。
哪些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另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办法》还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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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发布
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根据《办法》,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把‘监督关’。”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坚决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予以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组织、法律顾问、律师等咨询,或者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工作。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每隔2年清理一次
据了解,驻马店市近年来分别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计划生育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多长?《办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或者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此外,《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需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经清理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清理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修改。(张家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