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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举债妻子是否必然偿还?法官依《民法典》析《繁花》

债主上门讨债,妻子才发现丈夫瞒着自己举债,却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是否要一起还债?之后丈夫意外离世,妻子是否还要承担债务?电视剧《繁花》中的故事引发了大家对婚姻中财产保护的思考。就此,北京一中院法官28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详细解答。

剧中,金老板为了讨小情人欢心,瞒着妻子卢美琳抵押了夫妻店,向林太举借高利贷,贸然投入股市,谁料严重亏损。林太追债上门,金老板逃上阁楼。霸气林太正面遇上卢美琳,被对方回怼:“谁问你借的钱,你去找谁!”

但林太誓不甘休:“我跟你确认两件事情:你们是不是夫妻关系?还有,这上面盖的是不是金美林的章?”此言一出,一向跋扈的卢美琳迅速败下阵来。

这里有一个夫妻共债的问题。那么,一头雾水的卢美琳必然承担这笔高昂的债务吗?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王欣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若卢美琳事前知道金老板借款或事后对借款进行了追认,那么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卢美琳就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若卢美琳事先对金老板的借款不知情且事后也未追认,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卢美琳就无需承担清偿义务。

由于是金老板为与其情人一起炒股所借高利贷,金老板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而卢美琳对该笔举债并不知情,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卢美琳不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债务的具体偿还,应在析清夫妻共同财产中金老板与卢美琳各自份额的前提下,用金老板的份额偿还。

后续金老板坠楼身亡。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卢美琳作为继承人接受继承的,也仅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金老板所负债务。

需提醒的是,在卢美琳未签字确认且所借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前提下,若债权人林太起诉,法院会要求债权人承担进一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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