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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独自外出能算生活不能自理吗? 绍兴上虞:依法监督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

经常独自外出能算生活不能自理吗?

绍兴上虞:依法监督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孙瑜)“这名罪犯在现有状态下,仍多次行窃,难以证明他生活不能自理,且前科累累,可能会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不能暂予监外执行。”11月15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的监督下,该区法院对陈某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同日,陈某被成功收监执行,其妄图通过保外就医逃避刑罚执行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今年8月,陈某因多次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判决生效后,陈某立即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遂委托医院对陈某进行病情鉴定,诊断结果为陈某右股骨远端骨折术后骨不连、左下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理论上,陈某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需要他人协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随后,法院依法就是否对陈某暂予监外执行向上虞区检察院征求意见。

通过审查案件材料,该院办案检察官发现,陈某于今年1月至2月到多地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并前往废品店进行销赃。“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还能独自一人横跨多个乡镇街道偷东西?”检察官不由得在心里对其“生活不能自理”打了个问号。

经进一步审查,检察官发现,脊髓灰质炎仅造成陈某左腿下肢肌肉萎缩,其右腿则是因为车祸骨折,留下了后遗症。从中,检察官找到了突破的关键点,“只要确认陈某发生车祸的时间是在行窃之前,便可以了解他是否真的行动不便”。

检察官遂立即前往医院调取陈某的医疗记录,得知陈某车祸后的手术发生于2021年。也就是说,陈某在行窃时,身体已经是现在的状态,不可能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还原真相,检察官迅即又向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辖区民警及刑事案件承办民警了解情况。根据反馈,陈某此前在村里时常有一些小偷小摸行为,也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和刑事拘留;此次行窃,陈某是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各地,独立完成了盗窃和销赃,并无他人协助。案件侦办过程中,陈某是能够独自站立完成辨认作案地点的。通过调取陈某家附近的监控,检察官发现,陈某经常于凌晨攀扶墙面而出,并独自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家,有时还会载人外出。综上可知,陈某的两条腿并非理论上的无法行走,其通过攀扶墙面等其他物体,是能够完成独立行走的,只是走路姿势较为异常。

随后,检察官前往当地村委会进行周边关系摸排,了解到陈某此前曾在工厂务工,因偷窃被辞退后,便一直没有稳定工作。车祸后,陈某双腿行动不便,就赋闲在家,日常坐轮椅在村里活动,靠其70岁的老母亲做小工及亲属救助度日。

检察官将收集的材料及医院诊断报告移送法医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法医审查后认为,陈某的情况未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条件。同时鉴于其多次盗窃,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上虞区检察院最终向法院建议对陈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法院综合判断后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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