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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惩治倒卖文物犯罪

【关键词】

类案数据库精准抗诉文物保护

10月30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举行的“依法惩治文物犯罪赓续中华历史文脉”新闻发布会上,我院办理的王某倒卖文物案入选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还要从我院建立的类案数据库说起。

安阳市自2017年起持续开展打击破坏殷墟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我院作为属地检察机关,负责集中办理此类案件。由于专项行动查出的案件较多,且存在一人多案、一案多人,涉案人员到案时间不一,案情相互交织等情况,使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经常陷入僵局。对此,我们集中采集涉文物犯罪人员的身份、住址等关键信息,建立了类案数据库。2018年,我们在一次数据对比中发现,在蔡某、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买家信息高度一致,这意味着两个案件的买家很可能是同一人。我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过辨认、指认和侦查核实,王某进入公安机关的视线。

王某是一家古玩店的老板。2012年至2016年,王某多次从董某、蔡某等人处购买青铜簋、青铜圆鼎等文物,这些文物都是上述人员从殷墟遗址保护区内盗挖所得。2020年2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9月,我院以王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到案后,王某辩称其购买文物是为了收藏,不具有牟利目的。同年11月,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我院认为法院判决存在定性错误,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认为王某的辩解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王某收购文物后随意堆放或掩埋,对文物价值减损持放任态度,不符合文物收藏者的行为习惯;到案后,王某未能全部退缴文物且拒不交代文物去向,对查获的部分文物无法说清来源,其行为符合文物非法买卖的行业特征;王某以经营古玩店为业,无其他收入来源,先后6次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从盗墓人员手中高价收购文物。综上所述,足以认定王某从盗墓人员处收购文物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我院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安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年3月,安阳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2月,殷都区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王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2年,为了解决类案数据库人工比对筛查费时费力的难题,我院经过进一步完善,研发了数字监督模型。案件的办理也推动了相关机制的出台。今年1月,安阳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建立殷墟保护行政与司法联动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古都文化保护工作也被写入安阳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中。我们相信,借助大数据这个法律监督利器,我们的文物保护之网将越织越密,文物犯罪案件也会越来越少。

(讲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学东整理:检察日报记者刘立新通讯员张洁李玲霞)

[版面编辑:刘钊颖张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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