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山东省曹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张婧
整理:本报记者郭树合
近日,我们对曹县境内新冲小河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回访时,看到这条河变干净了,水清了。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现在这河水用来灌溉、养鱼都没问题”。
2021年,我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了朱某、秦某等5人污染新冲小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新冲小河始于曹县庄寨镇,流经曹县韩集镇、砖庙镇等,最后流入定陶新河。恰逢2021年4月,最高检部署开展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专案办理工作,经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分析研判,此案作为“南四湖专案”的一部分,由山东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我院主办。
2021年6月,我院立案办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厚厚的油层、变色的河水、刺鼻的气味……是我们第一次到案件现场时最直观的感受。由于调查专业性强、公益损害后果严重、废水源和倾倒行为均跨行政区划,此案取证难度不小。为此,山东省检察院、菏泽市检察院多次实地指导我院办案。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人员组成联合办案组,同步依法介入侦查,多次与公安机关、法院、生态环境部门座谈,讨论案件进展,调整侦查方向。
经查,2020年12月,朱某、秦某等5人将含甲苯、三氯乙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60余吨化工废液,直接倾倒至新冲小河内,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案发后,相关部门应急治理花了50余万元,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达115万余元,鉴定评估费则为6.5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鼓励当事人认责认赔,督促其在审查起诉阶段预交生态损害赔偿款110万元。2022年1月,我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朱某、秦某等5人连带承担环境修复费、鉴定评估费、应急治理费共计173万余元。2022年11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我院的公益诉讼请求,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和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优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相关规定,我院督促法院将当事人预交的款项先行冲抵民事赔偿款。现在,173万余元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
依托此案办理,我院与生态环境部门会签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配合意见》,明确建立对口联系、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信息共享、协作保障等机制,通过加强常态化协作配合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成监督合力。
这起案件是我院办理的首起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起诉案件,不仅涉及工业废水的治理,还涉及对跨区域倾倒废水的整治。通过此案的办理,我们更加有信心把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衔接好,与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好,广泛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守护好家门口的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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