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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息县:审查发现“自洗钱”犯罪线索 强化证据梳理准确认定主观明知

审查发现“自洗钱”犯罪线索

河南息县:强化证据梳理准确认定主观明知

办案检察官听取公安机关意见。

办案检察官听取公安机关意见。

合谋分工编造虚假申报材料侵吞赃款,抱着侥幸心理将赃款流转多个账户妄图“洗白”,经过办案检察官察微析疑,涉案人员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10月1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对徐某上诉案进行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徐某任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某公司项目办主任。工作中,他发现工作程序存在漏洞,便动起了歪心思。

2020年12月,徐某与某粮食加工企业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同事张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张某主管负责该县粮食系统申报实施2020年度稻谷补贴省级调剂资金的职务便利,在明知李某经营的公司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分工编造虚假材料,张某负责项目申报和申请拨付省级调剂资金,徐某负责申报材料和购买税票,李某则负责配合徐某提供公司资料。

2021年7月14日,稻谷补贴省级调剂资金168万元拨至李某公司的账户后,三人进行分配,其中,徐某分得64.4万元、张某分得31.5万元、李某分得72.1万元。

为了“钱生钱”,2021年7月20日,徐某将自己和张某分得的赃款共95.9万元转入其入股的河南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同年8月3日,徐某为了掩饰其贪污款来源,将其中的21万元转到朋友汤某的银行账户并套现。2021年11月5日至8日,徐某以借款名义让好友姜某向其银行账户转账44.5万元,之后,徐某通过河南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分三笔向姜某转款44.5万元。

此外,徐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粮食机械公司业务员刘某等7人贿赂共计31.5万元。

2022年8月26日,息县监察委以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移送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认为,徐某为掩饰、隐瞒其贪污所得,将款项转到他人的银行账户并套现,涉嫌“自洗钱”犯罪。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办案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围绕洗钱罪案件审查重点,摸清赃款转移路径、资金转账、取现、交易记录等,从而强化了证据梳理整合,准确认定其主观明知。在获得上级院把关支持,并听取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2022年10月9日,息县检察院以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8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4.4万元。2023年1月5日,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案件办结后,该院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进行现场宣讲,让群众了解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及防范对策等相关知识。该院还主动与法院、公安、银行等部门协调,实行线索会商、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和案件反馈,加强对洗钱犯罪形势和线索的分析研判,以便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惩治洗钱犯罪。

[版面编辑:马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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