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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河坝阻断鱼类洄游,督促整改!

拦河坝阻断鱼类洄游,督促整改!

今年9月,贵州省江口县检察院检察官对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回访,看到涉案水电站下泄流量已提升。

【案情介绍】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某水电站位于闵孝河(属于长江支流沅江—锦江水系)中上游,由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建成。闵孝河属于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小口白甲、黄颡鱼等十余种保护物种。该水电站通过拦坝引水发电,其中拦水坝横跨保护区河道,却未依法修建过鱼设施,阻断了保护鱼类洄游和繁殖,导致流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此外,该水电站为了在枯水期增加引水、提高发电量,未按规定下泄流量,导致下游部分河道断流、干涸、河床裸露,河道水流流速、流量、水位明显减少,河流生态平衡系统受损。

2021年2月,铜仁市检察院在开展“河长+检察长”巡河活动中发现这一线索。经初步调查后,该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检察官通过现场勘验、调阅项目材料、函请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深入调查取证。检察官发现,该水电站的下泄生态流量为0.8m3/s,低于《水资源论证报告》规定的河流生态系统最低生态流量1.2m3/s。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也显示,该水电站自建成运行以来,对保护区特有鱼类生存环境的不利影响日益显现。

2022年1月,铜仁市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江口县检察院办理。江口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水电站违反长江保护法、水法等规定,未依法调节生态流量、未修建过鱼设施、未执行最低生态流量要求,致使闵孝河下游生态流量锐减,河流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2月,江口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对某水电站拦水坝修建过鱼设施,采取措施维持最低生态流量1.2m3/s,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增殖放流价值30万元的鱼苗,承担专家咨询费1万元。

诉讼过程中,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希望法院主持调解。2022年11月,经江口县法院主持调解,检察机关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承担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将下泄生态流量提升至1.2m3/s,并加装流量监测设备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分三次完成鱼苗增殖放流;委托贵州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渔业洄游通道设计方案》,经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审批通过后开工建设。

截至目前,涉案水电站拦水坝尚未进行蓄水,待渔业洄游通道竣工验收通过后再重新蓄水。得益于增殖放流和生态流量提升,减水河段已经消失,下游水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今年8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

(通讯员丁艳红)

【评析】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对河湖生态环境安全和流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针对在长江支流拦坝引水发电,未按规定下泄流量、未建立过鱼设施,导致下游河流生态流量不足、生态系统受损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成违法行为人全面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有效保障了流域生态安全。本案有以下三方面典型意义。

一是凸显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价值,突出精准性。本案中涉及的水电站过鱼设施建设、生态流量下泄等问题,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解决过程中存在行政监管职责不清、权责不明、职能交叉等难题。对此,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谁破坏、谁修复”要求,全面收集、固定涉案水电站违法行为造成流域生态环境受损的相关证据,厘清水电站违法行为与公共利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制度价值和优势地位,实现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

二是全方位借助“外脑”智慧,突出专业性。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针对流域生物多样性、流域生态流量等专业性问题,邀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全程参与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委托其出具专家意见,就水电站未依法修建过鱼设施和维持最低生态流量,破坏流域生物多样性、危害流域生态安全等专业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证实流域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受损的事实。根据专家意见,江口县检察院提出涉案水电站应采取措施维持最低生态流量、修建过鱼设施保障鱼类洄游通道、增殖放流价值30万元鱼苗的合理诉求。

三是统筹兼顾生态与发展,突出能动性。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江口县检察院起诉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希望法院主持调解。针对案件是否可以调解,江口县检察院本着“公益的事公众来断”,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当地村民代表、专家和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参与。经听证,大家一致认为,在确保公益保护目的全部实现的前提下,可以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检察机关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随即按照约定将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全部履行到位。此举既减少了企业诉累、保护了企业发展,又实现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点评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肖俊)

[版面编辑:杨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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