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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取高额车费 的哥成惯偷“帮凶”

“我知道他们是惯偷,坐我的车肯定是去偷东西的,但想着我又没有偷,只是负责开车接送,以为自己会没事的。”虽然悔恨不已,但赵某还是要面临法律的惩罚。9月19日,经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赵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赵某在江苏省阜宁县开出租车,周某是其常客。2022年7月的一天深夜,赵某接到周某的打车订单,送周某等4人前往连云港,返程已是次日凌晨,周某支付了几百元的车费。几天后,赵某被当地警方询问谈话,得知周某等人深夜乘车去连云港原来是去偷东西的。

2022年8月,赵某再次接上了周某等4人,周某等4人在车内大声商讨要去数百公里外的海安行窃。此时,赵某已经知道周某等人预谋盗窃,本可以选择报警或拒绝载客,但为挣得高额车费,仍将周某等人送至海安实施盗窃。

次日凌晨,周某等人抵达海安,溜门撬锁实施盗窃,窃得大量香烟以及现金。得逞后,周某联系赵某至约定地点,将香烟搬至其出租车后返回邻市。赵某除挣得数百元车费外,还向周某索取了部分赃物。没过几天,尝到甜头的赵某又开车帮助季某等人实施盗窃。

2023年7月12日,该案侦查终结被移送至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定,赵某于2022年8月间,从邻市驾驶出租车搭载周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季某等3人(均治安处罚)途中,明知乘车人员预谋实施盗窃,依旧驾驶出租车将其分别送至海安等地并负责接回。上述人员采取溜门撬锁、拉车门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窃得1000余元及名牌香烟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款物价值5万余元。承办检察官认为,赵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版面编辑:操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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