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如何实现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要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需要在方法层面上进行探索和创新。
一、运用体系思维与系统方法
(一)运用体系化思维开展监督
我国的权力监督是一个多元主体构成的监督体系,检察监督是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要考虑检察监督与其他权力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积极与本地党委、人大、监察委、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协调配合机制等,拓展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探索开辟行政检察监督新领域。
(二)运用系统方法开展监督
行政检察监督要强化内部一体化监督机制建设,加强内部资源调配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建立行政检察一体化监督、异地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等机制,解决了集中管辖地与非集中管辖地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分工、异地调配办案人员等问题。要处理好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问题,充分运用系统方法,发挥出不同部门的检察监督效能。
二、坚持能动性与谦抑性相结合
(一)行政检察监督要坚持依法能动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要立足行政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又要运用“穿透式”监督理念直面行政权运行,促进依法行政,还要主动参与和融入社会治理,化解行政争议。在维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行政检察均有作为空间,应当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履行好宪法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行政检察监督要遵循谦抑原则
在强调依法监督的能动性和主动性的同时,行政检察应当注意遵循谦抑原则。
首先,行政检察监督主要是程序性监督,不宜直接干涉行政权或司法权的实质性内容;其次,行政检察监督主要围绕行政权和司法权运行的合法性开展监督,一般不涉及对行政权或司法权合理性的判断;最后,行政检察监督要遵循行政处理优先原则,当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情形时,应当督促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自行纠正,并将具体的纠正情况书面答复检察机关,当行政机关不予纠正时,再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三、坚持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相结合
(一)纠正对类案监督的认知偏差
类案监督是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将具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提炼出来,突破个案监督场景,从本质上对某个行为的违法点进行剖析,提出行政检察的监督方案。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将类案监督简单地认为是“一对多”,即对多个类似案件发出一个检察建议,有的则将类案监督等同于社会治理。这些都是对类案监督存在认知偏差的表现,需要及时纠正。
(二)善用类案监督思维办案
运用类案监督方法的关键在于发现普遍性、共性问题,找准违法点后进行深入剖析,探究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类案监督的价值在于以小见大、以点带面,拓宽线索来源和监督渠道,提升办案质效。而不是说机械地进行数据收集和统计,数量大规模大就是类案监督。行政检察人员要深刻领悟类案监督是一种监督思维和办案方法,它并不局限于制发检察建议,还包括公开听证、专家咨询、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向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通报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向党委报告工作情况等。
需要强调的是,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是行政检察监督方法论层面的一次提升,也是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的履职要求。类案监督的理念价值和思维方法,还需在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提炼,以凸显类案监督的功能和优势。
四、运用数字技术赋能行政检察
(一)运用数字技术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当前,制约行政检察监督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是案源渠道狭窄、监督线索匮乏。传统模式下,检察机关获得案件线索主要依靠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监督两个渠道。而在数字革命的浪潮中,通过搭建信息交互与共享平台,运用信息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等数据进行碰撞和筛选,为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精准指引,可以有效拓宽行政检察监督的线索来源渠道,为实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奠定基础。
(二)运用数字技术提高办案效率
运用数字技术能够极大地提高行政检察办案效率。比如,湖南省长沙县检察院建设数字化智能语音系统,通过智能语音技术实现便捷的人机交互,服务于检务工作中的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分析研判与执法监督;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通过检察数字化笔录系统,可以实现远程推送笔录,完成笔录核对、签名、捺印、检察官同步签名等,完成之后系统自动把数字化笔录传输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应的案件卷宗中,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运用数字技术推动一体化监督
检察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通过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指挥灵敏、协作配合,统一行使检察权的运行机制。运用数字技术可以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内部的案源分配、协同交办、资源调度、人员调配等诸多问题,对于行政检察而言,借助数字技术实现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一体联动后,将更有利于协调解决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后开展异地监督的问题。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湖南省行政检察研究基地研究员;本文为2022年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理论与实务研究》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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