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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内部规定岂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

“我上个月没有完成公司的步数任务,被扣了100多块钱。”近日,广州的王女士反映,自己手机软件上记录的个人运动步数,成了其所在公司考核的“硬指标”。公司对员工每月按照步数进行考核,还制定了奖励和惩罚制度,如果员工没有达标,按照“少走一步扣一分钱”的标准进行惩罚(据10月9日人民网)。

遇到这类糟心事的不只是王女士,还有网友表示,自己所在的公司要求员工在离职时上交自己的社交账号,而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这是公司内部规定。”更有甚者,有的单位还要求员工在下班后参加应酬,若不执行,将被辞退。

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一些公司打着“内部规章制度”旗号,行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之实的现象,如果员工未按照这些要求执行,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那么,上述单位私自制定的这些“规定”真的合法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劳动法也规定了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权利义务,且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这种要求员工完成跑步打卡、下班时间应酬的做法,已然涉嫌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更是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而在某些单位,劳动者仅仅因为不遵守“步数要求”这样的内部规定,就被罚款乃至辞退,这显然是“越界”了。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上述公司硬性要求员工上交个人账号的行为,也涉嫌侵犯员工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现实生活中,面对公司的上述“内部规定”,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为了不丢工作,往往选择妥协的方式处理,不仅助长了公司的强硬气势,也让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如今问题已经出现,如何破题成为关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这就要求劳动者遇到上述侵权情况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忍气吞声,终不利于问题解决。同时,劳动行政部门也需加强行政执法和检查力度,畅通投诉渠道,扫除劳动者维权道路上的“绊脚石”。此外,工会也应更加积极地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企业追求效益、加强管理无可厚非,但也要把握好“度”。就要求步数等“内部规定”来说,无论是真的关心员工健康还是为了企业利益考虑,这样的要求都“出圈”了。从实际效果来说,如此一味消耗员工的好感度,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企业不妨换一种角度,让员工真切感受到企业的个性化、人性化关怀,远比制定涉嫌侵权的内部规章来得更有用。

[版面编辑:张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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