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守农“芯”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种子被誉为“农业芯片”,小小的种子,连着“国之大者”,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也是我们的饭碗是否稳当的核心。2022年3月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开始施行,明确指出要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向种子侵权亮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干警赴肃州区中以生态农业产业园开展种业司法保护专题走访调研。
本报讯(记者南茂林)“2020年至2022年,辖区内10个乡镇每年都有涉及非主要农作物制种纠纷涉诉案件。”近日,记者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采访时,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吕玉琴向记者介绍。
据悉,肃州区检察院持续打造“检护农芯”公益诉讼品牌,结合种子安全保护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成立专班对辖区非主要农作物制种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调研。
该院干警经过实地走访、交流座谈,发现部分乡镇存在签订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合同不规范、合同不备案、落实基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遂立案调查。今年4月,肃州区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行政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上,该院检察干警详细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听取听证员的意见。随后,该院依法向相关单位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把企业准入关口,加强生产基地管理,严格落实备案制度。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对辖区内持证的128家蔬菜花卉种子企业进行了信用等级审核;建立涉种子矛盾纠纷调解台账,明确专岗专人,全程跟踪解决;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合同内容,集中印制3万余份,统一发放给企业使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5件涉种子刑事案件。
此外,在办理涉种子案件时,肃州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不同程度存在的套牌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等侵害品种权人权益、制约种业自主创新的问题,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联系,共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规范种业经营秩序工作。针对发现的涉种子侵权行为,肃州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件,查扣涉案种子127.95公斤,建议行政部门移送犯罪线索15件。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推动下,当地各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促进制种产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为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甘肃省委“种业振兴”和酒泉市委“建设国家核心种业基地”的工作部署,今年3月,酒泉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助推乡村振兴暨种业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印发了《农作物种子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汇编》。
“针对种子经营户销售过期种子、无资质公司及个人制种等问题,立案涉种子公益诉讼案件4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1件。”5月25日,酒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烨向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专题报告时,介绍了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和加强种业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果。
剔除问题种子,换来农户丰收
本报讯(记者曹颖频周雅丽通讯员帅慧晴)“要是播种前没换玉米种,哪有现在的好收成哟!”9月18日,记者来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新庙村,村民老刘指着堆在堂屋里的一大堆玉米向记者介绍。
今年2月底,老刘和往年一样,到王某经营的种子经营部购买了1袋1000克的杂交玉米种。3月的一天,老刘正在田里翻整土地,为春播做准备,突然接到王某打来的电话,说玉米种有问题,让他赶紧到店里调换。“年年都买他家的玉米种,能有啥问题?”种子关涉一年的收成,老刘丢下锄头就去找王某。
原来,2月底,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种子经营站在卖不合格的种子。接到线索后,洪雅县检察院启动了农资安全专项行动,该院干警对辖区农资店进行了全覆盖调查走访,了解农资产品的来源渠道、保质期等问题,发现王某的种子经营部从外地调运的10袋杂交玉米种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属于擅自调运未经检疫种子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有害生物没有被发现的风险,会给农业生产带来安全隐患。而老刘购买的玉米种,刚好是这10袋中的1袋。
2月28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洪雅县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种子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对植物种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种子经营者树立合法经营意识。
随后,相关职能部门对王某涉嫌违法经营进行立案调查,要求王某对其销售的种子进行检疫处理,并联系购买种子的农户进行退换。与此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了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等机制,重点加强对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执法检查,深入辖区12个镇38家农资经营店宣传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农资经营秩序。
此外,洪雅县检察院探索种子和耕地协同保护机制,出台了《“田长制+检察”协同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关于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种子安全公益保护护航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从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会商、协作保障、联合督办、普法宣传、联合培训等8个方面发力,推动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与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辅助办案平台衔接互通,做到公益诉讼及检察建议一手连接田野一线,一手紧握修复监督。截至目前,已发现涉及种子和耕地案件线索10件,发出检察建议3件,回复整改3件。
挖出造成高粱大量减产的祸根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10余名农民被骗、200亩粮食作物受损、造成1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这是安徽省涡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假种子案。
2022年5月,涡阳县种植户马某以每斤60元的价格,从邓某经营的农资经营部购买了180斤白皮包装的高粱种子,并与邓某签订种植回收合同,约定高粱成熟后,邓某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回收。马某使用这些种子自种并帮助同村的邢某等人种植高粱作物,面积共计200亩。2022年10月,马某等人发现高粱高矮不齐,成熟度不一,且品种杂,造成大量减产,遂报案。
案发后,邓某交代,这些假高粱种子是其在2021年底从陈某处购买的。陈某被抓获后供述,这些无任何包装字样的假高粱种子其实并不是种子,而是其将收购的高粱粮食经简单加工处理后冒充的。经鉴定,这些白皮包装的高粱种子系假种子,共造成马某等种植户农业生产损失18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涡阳县检察院致力于最大限度为受损农户挽回损失,一方面耐心地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他们充分了解到赔偿损失是认罪认罚从宽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对被害人进行走访,了解被害人诉求,引导他们理性维权。在检察机关、律师、县农业农村局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名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农户损失。今年4月,涡阳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两人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办理该案过程中,涡阳县检察院对近年来该县发生的涉农资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部分农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资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农民识别能力较弱,行业监管也存在一定漏洞。为此,该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收到检察建议后,涡阳县农业农村局自今年4月起在全县开展了“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并邀请检察干警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
把冒牌货挡在稻田外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通讯员谭玉芳陈刘阳晖)“幸好检察机关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没有让问题种子流入农田,避免了损失。”近日,记者来到湖南省浏阳市某镇采访时,一农户对记者说。
今年3月,正值春耕时节,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从张某纯等4名农户处抽样、送检农作物种子时,发现抽样的农作物种子和“泰优390”水稻为不同品种。经调查,上述农户的种谷是从蒋某和、熊某满、黄某处购买,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后,于4月立案侦查。
4月26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浏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2020年至2022年,蒋某和在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种子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的种谷假冒成“泰优390”水稻品牌种谷在浏阳市和醴陵市销售,先后卖给熊某满、黄某等11名农户,共计5700余斤,价值5.1万余元,蒋某和获利2.5万元。熊某满、黄某从蒋某和处购买问题种子后,又转卖给张某纯等4名农户,共计5000斤,价值5.2万余元,获利3300元。
“如果问题种子流入市场,不但会影响农民收成,还会导致该片地区水稻授粉及基因配种混乱,极有可能出现水稻多发矮小症、不育症等。”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该案涉案地是浏阳的产粮区,涉案种子超过5000斤,案件处理对当地的农业生产有较大影响。
5月31日,浏阳市检察院以蒋某和、熊某满、黄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浏阳市法院提起公诉。6月20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蒋某和、熊某满、黄某五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拘役,适用缓刑,并各处不等罚金。
[版面编辑:刘钊颖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