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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纳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贵州纳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拆除危险废桥确保汛期行洪安全

“这座废桥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特别是夏季汛期来临之时,很容易发生内涝,还夹带着一些生活垃圾。现在桥被拆除了,河道畅通多了,干净多了。”日前,贵州省纳雍县检察院干警在对办结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头看”时,张家湾镇磨坟村村支书介绍说。

2021年9月7日,纳雍县检察院在开展河道行洪安全监督时发现,位于张家湾镇磨坟村栋青寨水公河(干田河)水域新建大型公路桥梁的下游200米处有一弃用桥梁,该桥梁距离河面较近,两端堡坎占用了河道,原本35米宽的天然河道被缩窄不足10米,河道水面距离桥面3.3米。每年汛期,在该弃用桥处经常出现严重阻碍河道过水、洪水漫过桥面现象,桥面钢筋混凝土护栏早已被冲毁,同时因长期水流冲刷,堡坎出现空洞,存在安全隐患。

纳雍县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发现县水务局在隐患排查和监管方面存在疏漏,导致已废弃桥梁未被及时拆除,埋下河道行洪安全隐患。2021年10月15日,该院向县水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2021年12月4日,纳雍县检察院收到了县水务局提交的《关于张家湾镇磨坟村小桥拆除事宜的情况说明》,称按照检察建议书要求,已联系张家湾镇政府安排人员和机械进场开展拆除工作,但因该桥是当地村民集资所建,个别群众阻拦拆除并要求赔偿,拆除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废弃桥梁妨碍行洪,公益受侵谁来担责?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办案检察官认为,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的管护职责,可能会导致该处桥梁坍塌、妨碍行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多次督促纳雍县水务局履职无果后,纳雍县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河道管护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纳雍县水务局作为承担防洪等工作的水务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河道负有管理职责,对于案涉废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理应主动提高认识,勇于担当作为、积极牵头行动,制定方案、归纳找出问题症结,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把河道清理督导督办落到实处。据此,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职责。

“我们已依法履行职责,比如现场调研、提请汇报等工作都做了,拆除工作也准备了,但是当地群众阻拦,有的要求赔偿款,这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职责范围,而且水务局并无拆除桥梁的执法权,我们并无不正常履职的行为,更不存在违法。”纳雍县水务局不服,向毕节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毕节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纳雍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本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其所属的县政府履行批准手续后,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政府组织强行清除。但是,纳雍县水务局并未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也未按程序报经纳雍县政府批准。相反,纳雍县水务局只是向张家湾镇政府发出拆除提示单,要求镇政府按照整改时限组织拆除桥梁。纳雍县水务局的履职行为及履职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3年4月7日,毕节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纳雍县水务局在二审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法定职责,并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

在纳雍县检察院督促下,纳雍县水务局向县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县政府立即安排部署,明确由县水务局牵头,联合属地政府等7家单位,组织附近村民召开群众会,讲清废桥存在的安全隐患,做通群众思想工作。6月21日,第三方拆除工作组进场对弃用桥梁实施拆除,并用混凝土浇灌硬化边坡防止垮塌,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近日,法院、检察机关联合派人到现场查看,看见弃用桥梁已全部拆除,河道流水通畅了,确保了汛期行洪安全。

[版面编辑: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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