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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的冒名婚姻被撤销

近日,家住河南省南乐县寺庄乡的小刚专程到南乐县检察院,向检察官送来一面印有“行政检察解民忧,化解争议暖民心”的锦旗,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谢。

2001年2月2日,小刚与小玲办理结婚登记时,因小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借用姐姐小丽的身份证与小刚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当时,小丽已经组建了家庭,与小明在2000年12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初,小玲和小刚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于未查到结婚登记信息,便当即补办了结婚证,又随即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初,小刚准备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因他与小丽未离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小刚到南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他与小丽的婚姻登记,但被告知他们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婚姻的情形,民政局无权主动予以撤销,又因已过诉讼时效,小刚也无法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眼看这些路都走不通,小刚苦恼极了。

今年3月,小刚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南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县民政局,调取小刚、小丽的结婚登记信息,并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与民政局工作人员探讨帮助小刚解决难题的最佳方式。

经双方达成共识,南乐县检察院于4月7日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三天后,南乐县民政局撤销了小刚与小丽的婚姻登记,高效解决了影响小刚正常结婚的难题。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南乐县检察院与该县民政局合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一个缩影。在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南乐县检察院与该县民政局探索形成了“互通线索—畅通调查—共同磋商—及时答复”的行政争议化解路径,即在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及时通知对方问题所涉及的类型和基本情况;畅通调查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渠道;召开磋商会,根据具体案情探讨是否属于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中所列明的适用情形,判断能否撤销婚姻登记,消除意见分歧;在检察建议制发一周内,民政局迅速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并及时答复当事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版面编辑:刘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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