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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2022年8月30日,一份刑事判决书被送到我的办公室。我打开一看,无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被告人罗某某于8月2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看到这个结果,我内心很宽慰。但这个案子的办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罗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云南省个旧市沙甸街道的家中为李某某等7名被害人进行隆胸、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致上述被害人身体分别遭受不同程度损伤。多名被害人先后多次到个旧市卫健局举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个旧市卫健部门及时与我院、公安机关就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充分会商,经研判我院认为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卫健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并上网追逃罗某某。为夯实定罪量刑证据,我院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加大力度寻找其他被害人核实了解情况,并及时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人体损伤鉴定。经侦查,侦查机关以罗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并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

鉴于本案的案情特殊、此类罪名的适用在个旧地区属于首例。办案时,我认为必须严格把握非法行医罪名的构成要件。因非法行医案涉及医学名称和法律名词的相互对应,我为此专门咨询了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士。在对案件证据层层把关与全面审核后,我及时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建议侦查人员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经补充侦查,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结果系由罗某某实施抽脂手术造成,排除了被害人因遗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血栓的可能性,达到了“有证据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的逮捕标准。同年4月19日,我院依法对罗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进一步调取证明被害人李某某伤情结果与罗某某行为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补充罗某某被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

在审查起诉期间,我们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固定关键证据,排除李某某被实施腿部抽脂手术至其到医院就诊期间有其他因素介入的可能性,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打下坚实基础。结合罗某某涉嫌罪名、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非法获利等方面,经综合考虑后,我们提出了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但罗某某对事实和量刑均提出异议,我们多次到看守所,从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危害后果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面对罗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使罗某某真诚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时,我作为公诉人在现场以案释法并对旁听群众开展法治教育。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虽然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辩护人从医疗美容诊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自身过错、量刑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辩护意见。对此,我围绕案件事实、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社会危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证,有力答辩了辩护人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还好有你们司法机关,让罗某某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也让我们能够挽回损失。”一名被害人激动地说道。

在办理该案时,我发现罗某某非法行医持续的时间较长、涉及的人员较多,带来的社会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这反映出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漏洞。为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我院依法向个旧市卫健局制发检察建议。卫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非常重视,在排查中发现部分美容场所使用疑似医疗器械、过期美容用品等问题,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从业行为,为行业准入加固门槛,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筑起高墙。

“案结事了人和”是我们的一致追求。办理该案时,我主动到罗某某家中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另外对罗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同时,做好被害人安抚工作,建议她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时向法庭提交遭受损失的证据材料,并引导各被害人确定合理的赔偿预期。为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在尽最大的努力。

(作者单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操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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