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外币与本币之间进行资金兑换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近年来,外汇掮客、地下钱庄等借助虚拟币、境外空壳公司等载体、渠道,非法买卖外汇,对我国正常外汇秩序造成较大冲击。
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江苏省检察院对所办理的涉外汇犯罪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针对办案基本情况、案件主要特点总结提炼,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3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外汇犯罪案件69件207人,其中审查逮捕32件77人,审查起诉37件130人,涉案韩元、美元、南非兰特、泰铢、奈拉等外汇折合人民币533亿余元。
从案件数量来看,2022年,办理涉外汇犯罪案件19件57人,与2020年、2021年相比,增长了63.6%、5.6%。覆盖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南通、盐城、淮安、徐州、连云港等11个地级市。
从涉案人员情况来看,审查起诉的125名犯罪嫌疑人中,实施犯罪时年龄在25岁以下的有6人,占5%;26岁至45岁的有104人,占83%;46岁以上的15人,占12%。大学文化25人,占20%;大专文化20人,占16%;高中及以下文化80人,占64%。
从犯罪手段来看,37起案件从传统“倒买倒卖外汇”模式演变为“对敲型”变相买卖外汇模式,涉案人员主要通过地下钱庄、虚拟币交易、注册空壳公司、虚假贸易、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等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转移资金手段更加隐蔽,侦查取证难度更大。
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以买卖虚拟币为媒介,“搭桥”完成换汇交易。为规避正规渠道换汇的额度限制和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大量外汇掮客利用虚拟币的跨国界和便利性等特点,串联购汇客户与币商,以虚拟币为媒介进行境内人民币与外国法定货币的间接兑换,实现外汇对敲,以赚取汇率差。如申某等6人非法经营案,申某利用其在尼日利亚生活的便利,从当地有换汇需求的人手中收取法定货币奈拉,然后购买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币,通过境内货币交易所或币商交易兑换成人民币,不到两年时间卖出的虚拟币折合人民币35亿余元。
依托外贸口岸开放便利,注册境外空壳公司非法结算。一些外汇掮客利用外贸口岸提供的优惠便利,在境外注册空壳公司、开设离岸账户用于外汇代收代付,外汇和人民币直接交易隔离,不发生物理流动,规避非法汇兑风险。从形式上看没有倒卖行为,实质上已完成了非法的换汇活动。如李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李某等人自2009年起在英国等地注册7家空壳公司,开设11个离岸账户,用于开展买卖外汇和外贸代收代付等业务。
虚构外汇资金流,自卖自买骗取出口退税补贴。骗税人员利用外汇掮客控制的境外公司,用自有资金购买自有产品,虚构交易制造出口货物收汇的假象,以此骗取税收补贴,呈现出“真实票单、有货流动、虚构资金”的特点。如张某某、吴某等8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案,张某某利用生产的电子产品作为出口道具,串通上海某公司(具有出口经营权)外贸部经理顾某,以外汇掮客吴某为虚假境外客户并提供外汇兑换资金,实施虚假出口,仅一年多就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3663万余元。
私设地下钱庄交易外汇,实现跨境转移资金。地下钱庄在境内外均持有大量资金,具有两套相对独立的结算体系,境内资金未接受国家金融监管,实际发生的资金流规模和交易属性无法掌握,难以进行正常的收支统计,给查处打击带来难度。如章某甲、章某乙非法经营案,章某甲联系换汇客户,章某乙通过甘肃“马氏地下钱庄”实行非法买卖外汇,造成外汇损失约合人民币1.9亿余元。
对策建议
虚拟币搭桥换汇、外汇掮客、地下钱庄等非法汇兑,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仅严重扰乱我国外汇管理秩序,而且为洗钱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提供渠道,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贪污腐败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加大多维打击力度。坚持深挖彻查和全链条打击,对外汇掮客、地下钱庄及交易对手进行全面侦查,在查清境内资金来源的同时,注重查明境外资金去向。加强跨境协作打击,纵深打击隐居幕后、实际操控的犯罪人员,不断压缩外汇掮客、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
完善监督管控体系。建立健全与公安、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金融犯罪的最新动向以及提出相应对策,推动信息共享、线索互移、成果共用。加大对金融、外汇等部门转移的可疑交易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排查力度,精准打击非法跨境汇兑活动。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同步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提升执法司法办案合力。
数字赋能线索研判。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线索发现、证据审查、诉源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模式提炼总结,研发可疑交易模型,重点关注资金集中入账、少数人控制多个账户、调拨频繁等异常特征,精准识别外汇掮客、地下钱庄,提升线索发现研判能力,积极助推线索成案。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操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