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是党内规则,法是社会准绳,刚性规定背后有情有理有尺度。”河南省卢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张伟一直把这句话作为自己工作的座右铭。
自2018年1月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转隶到县纪委监委,张伟一直奋战在案件审理工作一线。5年多以来,他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量纪关,牵头审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500多件,没有发生一起冤假错案。2022年9月,张伟被评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抽丝剥茧,揭穿假借款真受贿的外衣
“查清案件事实是做好办案工作的基础,这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后续处理具有重要作用。”张伟说,作为案件审理工作人员,首先要把好案件的事实关。
有一次,卢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收到本单位审查调查室移送的某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涉嫌受贿的案件材料。根据案件材料,被审查调查人承认收受私营企业老板共计150万元,但他坚称是为了两个儿子结婚用钱而向私营企业老板“借款”,而且每一次借款都打了欠条。私营企业老板也交代,被审查调查人两次索要钱款时,都是以借的名义。如果不能揭穿“借款”这一谎言,案件的走向很有可能发生变化,而且很可能要认定被审查调查人不构成犯罪。
“行受贿犯罪往往是一对一的,除了从被审查调查人和私营企业老板收集的言词证据,审查调查人员很难收集到指控行受贿的其他直接证据。”张伟说,经过与审查调查室的同事们反复斟酌,他们抽丝剥茧、层层分析,决定围绕被审查调查人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未归还的原因,所“借”款项的去向等7个方面戳穿被审查调查人的“借款”外衣。
在张伟的指导下,审查调查室的同志们调取了相关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审查调查人两次“借款”均未用于其所称的儿子结婚花费,而是分多次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而且,被审查调查人及其家庭在两次“借款”前后经济实力较强,无需借款,借款后完全具有偿还能力,但是直到案发仍未归还。当充分的证据摆在被审查调查人面前时,他不得不低头承认了假借款真受贿的事实。
提前介入,指导审查调查组收集固定斡旋受贿证据
张伟说:“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证据审核是保障案件质量的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作为案件审理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把证据关,确保案件证据确凿。”
2019年4月,根据上级指定管辖,卢氏县监委负责调查某市黄河河务管理局原局长赵某涉嫌受贿案。
2010年,赵某向该市鑫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索要阳平镇灵湖村大柿树金矿坑口(下称662坑口,当时已经被关停)30%干股。马某考虑到赵某的领导身份等因素,同意了赵某的要求,前提条件是赵某帮忙协调将662坑口转变成可以“合法开采”坑口。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赵某多次通过阳平镇时任领导帮忙协调,将662坑口变更为阳平镇补偿坑口,马某取得该坑口的生产经营权。
在提前介入审理之后,张伟带领同事们重点审核赵某是否构成受贿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赵某作为黄河河务管理局局长,对矿山资源并无监管职责,其本身没有将662坑口转变成阳平镇补偿坑口的职权。
“赵某是通过阳平镇时任领导的职务行为,为马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很可能构成斡旋受贿罪。”张伟说,从在卷证据材料可以看出,由于阳平镇政府库区项目需要河务管理局审核、拨付项目资金,所以阳平镇时任领导接受赵某的请托,将马某购买的662坑口从已经被关停的非法坑口变成了“合法”坑口,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通过审核,我们认为赵某很可能构成斡旋受贿罪,但是卷宗缺少或部分缺少赵某、阳平镇时任领导主体身份的证明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这些人员的职务职责。另外,斡旋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当时的卷宗中却没有马某在662坑口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材料。”张伟回忆说,他向审查调查组指出了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后,审查调查组立即对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职务职责证明、干部履历等主体方面的证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对662坑口的开采状况展开调查,收集马某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材料。通过上述证据的补充完善,赵某斡旋受贿的证据得以固定,该案被顺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严格但不严苛,让没有藏私的社区干部免受处分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我们既要严格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标尺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行为性质作出判定,又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做到定性准确、量纪适当。”张伟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一定要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教育、转化、挽救干部。
2022年6月,卢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了该县最大的易地搬迁社区——兴贤里街道顺义社区一起违规吃低保的案子。
案件材料显示,2021年5月,顺义社区居民老秦为妻子陈某申请低保,于是,该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宋某组织社区人员入户核查,发现陈某智力残疾,而且其家庭收入微薄,生活十分困难。随后,宋某和顺义社区分管社区民政工作的居委会副主任丁某召开工作会议对陈某申请低保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评议,按程序为陈某办理了城镇低保,每月280元。2021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陈某的儿子、儿媳是具有稳定的正式工作的国企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卢氏县民政局认定,陈某不符合城镇低保享受条件,其违规领取低保补助6个月共计1680元。
“宋某作为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丁某作为分管社区民政工作的居委会副主任,在社区人员低保评定中,工作不实不细,致使不该享受低保的人员享受低保,给国家造成损失,对此宋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丁某应负直接责任。”张伟说,这个案件虽然不大,但因为涉及搬迁贫困户,所以他带领审理室的同志找宋某、丁某以及顺义社区的群众谈话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老秦两口子太可怜了,社区让他老伴吃了低保,如果真要给我什么处理,我也就认了。”宋某告诉审理室的同志,老秦的老伴陈某智力残疾,儿子在外地成家,对老两口不管不顾,社区工作人员看老秦生活实在艰难,便一致同意让陈某吃了低保。
社区群众的话也让审理室的同志们很吃惊:“社区为老秦家办了一件大好事,如果你们硬要处理社区干部,那就是冤枉好人……”
社区干部违规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办理低保,群众不但不举报,反而替社区干部求情,这也太反常了吧?张伟和审理室的同事进行了激烈的思想交锋,最终达成共识:“在考量应不应该给予党员干部处分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严格但不要严苛,关键看干部是否出于公心、有没有藏私,尽可能做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考虑到宋某、丁某为陈某评定低保的初衷是为其解决生活困难,并无私心私利,而且宋某、丁某违纪事实情节轻微,且能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协助追缴违纪资金,所以审理室最终提出了“对宋某、丁某免予党纪处分,予以诫勉”的审理意见。
陈某的低保取消了,为了让她家的生活不陷入困境,张伟带领同事们用心用情做好审理“后半篇文章”。他们与老秦和陈某的儿子取得联系,劝说他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让老秦和陈某老两口享受贫困人口关爱基金。(记者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