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对《哈尔滨市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内容作出动态调整:对《哈尔滨市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9-27项进行修订;增加《哈尔滨市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个事项,序号为第28、29项,其他事项继续执行。
进行修订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事项包括:
第19项: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第20项: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第21项: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第22项: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第23项: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第24项: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第25项: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标准,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第26项: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第27项: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新增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事项包括:
第28项: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
第29项: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在满足不予处罚情形条件时,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