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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

近日,市司法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举行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发布仪式,宣布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正式生效。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郑红波等出席,并为入册机构代表颁发证书。据悉,此次编入名册的机构共计40家,今后深圳新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将有专门的个人破产管理人参与,助力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提质增效,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管理人是四位一体破产办理体系中的执行者,承担着个人破产案件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监督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强化行政事务管理的重要依托。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首开政府机构编制管理人名册先河,并于今年9月底启动编制工作,创新管理人遴选机制,较为充分地考虑了个人破产案件的特点等实际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接受各类市内外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申报入册。通过两轮评审以及必要的面谈,既考核申报机构的客观实力,更注重考核其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在办理个人破产案件方面的“实战”能力。

名册按所属地域分类,包括本市机构33家,市外机构7家;其中,市外机构包括大湾区内5家(广州2家、东莞1家、佛山1家、惠州1家)、上海1家、浙江杭州1家。按所属行业分类,包括37家律师事务所、2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清算机构。

据了解,个人破产案件具有涉及婚姻家庭、清偿周期较长等特点,要求管理人既要熟悉破产程序,也要熟悉婚姻家庭、银行卡纠纷等各类诉讼业务,在团队稳定性方面也比企业破产案件要求更高。需要结合个人破产案件特点建立合理的评审项目和标准,将在机构与团队负责人资质捆绑基础上,要求团队负责人出具稳定性承诺书,切实保证个人破产案件在人民法院终结程序后顺利执行。

名册生效后,我市新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从名册中任用,债权人可以从该名册中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人民法院通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出管理人人选的,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从该名册中提出。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建立了公证摇号和轮候机制,委托深圳公证处,采用公证摇号方式,从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摇号过程还将通过“现场抽取+线上直播”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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