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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等不得开展与发展定位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12月2日,银保监会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第18条中,银保监会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

《办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注意到,不仅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均将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共有六章47条,分为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部分,主要包括“明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等五方面具体内容;第18条即属于第三章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

在《办法》第三章中,银保监会还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审慎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同时亦对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的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细化,如“不得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其中,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将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并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据银保监会该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但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积累了风险隐患。

“《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该位负责人表示。

同样据其介绍,《办法》的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优化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规则,在审慎经营、压力测试、合作机构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增强风险识别和缓释能力,提升业务弹性。二是进一步优化表外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职责,完善外部审计规定,增加会计部门职责要求。三是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具体规定,更新同步了相关要求,对各类业务提出更为细化和有针对性的规定。

《办法》制定与实施,在该位负责人看来,将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起完善的表外业务治理架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推动表外业务规范发展。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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