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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要求

党纪政务处分(含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下同)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相关要求,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应当注意相互匹配,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也应当注意相互匹配。笔者认为,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匹配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事实认定上注意匹配。无论违纪事实,还是违法事实,本质上都是对行为的纪法评价,因此无论依据党纪或是政务法规认定,理论上都应当是一致的,只不过认定的主体、依据、程序不同而已。实践中,对个别案件,特别是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的案件,在分别审查和调查中,要注意统筹考虑查清作出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依据的事实、情节。如,对特定主体实施的同一行为,由于党纪政务处分适用的具体条文不同,有的处分条文只规定了开除这一个处分档次,且并未要求具有“情节严重”情节,而对应的处分条文则规定了“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情节要求,有的处分条文明确规定必须“情节严重”才能开除,如果在调查职务违法中未调取证明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证据,可能造成在匹配党纪处分时缺乏认定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因此,实践中应注意相关情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行为定性上注意匹配。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对同一被处分人的同一行为性质认定原则上保持一致,避免对同一行为出现不同评价。党纪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型。政务处分法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大致分为违反政治要求、违反组织要求、违反廉洁要求、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要求、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六大类,建立了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六大纪律”与“六大要求”覆盖范围基本一致,但在具体情形上不能完全一一对应,实践中应注意把握。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甲某参加迷信活动,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但依照政务处分法规定则属于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如果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为确保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顺畅衔接,可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将甲某参加迷信活动问题在“违反政治要求”部分予以表述,以实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对行为性质认定的相互匹配。此外,对个别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可认定为违纪,但政务处分法将其规定为从重处分情节或者依据政务处分法不宜认定为违法的,可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分别作为法定或者酌定情节表述。比如,党员乙某对抗组织审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但政务处分法则将其规定为法定从重处分情节。

处分档次上注意匹配。“六大纪律”与“六大要求”不但行为类型大致相同,而且每种行为量纪幅度也大体相当。按照相关要求,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一般应当匹配适用撤职、开除等政务重处分;对于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一般应当匹配适用开除党籍处分。换言之,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一般可以与政务撤职处分匹配适用,不能与开除公职处分匹配适用;开除党籍处分一般既可以与政务撤职处分匹配适用,也可以与开除公职处分匹配适用。根据相关规定,党纪政务处分相互匹配一般限于重处分,轻处分可以单独给予。实践中,拟给予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轻处分时,是适用党纪轻处分还是政务轻处分,应当根据行为人身份、行为特征等情形综合判断。比如,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单独给予政务轻处分。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也要注意在事实认定、行为定性、处分档次上基本保持一致。按照相关要求,党内警告一般匹配政务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一般匹配政务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处理程序上注意衔接。在党纪政务处分匹配适用过程中,还要注重处理程序的统筹衔接。一是加强信息沟通对接。根据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处理。这里的建议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的处分案件,如果不涉及犯罪问题,其审查调查主体、审理主体、给予处分的主体、办案程序、处理时间往往均不相同,需要及时沟通对接,确保处理到位。二是做好立案核实工作。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应当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核实,意味着依规依纪依法收集主客观证据,意味着对政务处分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不能简单照搬。实践中,对于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的处分案件,有权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和有权给予政务处分的机关单位没有隶属关系,如果核实发现处分决定在事实认定、行为定性或者处分档次上明显不当的,可以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党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三是党纪政务处分匹配适用的案件,处分决定的变更或者撤销需注意匹配。对于被处分人申诉或申请复审复核的,如果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核机关认为处分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将前期给予的处分与后来匹配的处分一并考虑,防止出现处分不匹配的情况。(作者:王昌奎柯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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