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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两人获刑

正义网泉州8月18日电(通讯员黄墩良王荣灿)为了蝇头小利,二人将1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案发后,卡内进账超过9300万元,其中包括被诈骗的款项。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庄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2020年5月以来,庄某在网上寻找兼职,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需要大量银行卡转账的情况下,为获取日租金150元的报酬,他依然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密码及关联手机卡提供给上家使用。此外,庄某还以日租金100元的报酬,让张某提供3张银行卡、密码及关联手机卡提供给上家使用。张某在知道庄某将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为获取高额利润,仍同意继续提供银行卡。庄某将上述7张银行卡、关联手机卡等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位于江西九江的上家。

其间,庄某通过某APP软件与上家联系,并另行提供了4个银行账户及密码给上家使用。至案发,庄某、张某上述11张银行卡累计进账9321万余元。

案发后,庄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3万元、4000元。

丰泽区检察院认为,庄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此案庭审过程中,法庭就犯罪事实、罪名引导公诉人及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庄、张二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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