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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临淄:办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正义网淄博7月4日电(记者郭树合通讯员姜梅莹)作为食品经营者未能安全生产食品,竟向猪皮冻中添加超标8倍的非法物质。6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请求判令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将择日宣判。

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陈某伙同妻子何某甲、岳父何某乙在山东省桓台县租住的平房内生产加工添有明矾及非食用物质工业明胶的猪皮冻。每日凌晨,由陈某负责将猪皮冻运至淄博市张店区蔬菜批发市场对外批发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5万余元。

赵某在临淄区某市场经营一处肉食摊点。作为食品经营者,其未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在采购食品时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多次从陈某处购进猪皮冻销售。自2021年5月以来,销售金额共计2000元。

2022年4月,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案件移送临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淄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何某甲、何某乙、赵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猪皮冻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成立专门办案组。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深入查明涉案猪皮冻流入消费市场的数量,同时围绕销售金额的认定、赵某有无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等公益损害责任认定的关键要素展开调查取证。经咨询专家意见后综合研判,临淄区院认为明矾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可以作为膨松剂、稳定剂添加到豆类制品、面糊、油炸制品等六类食品中,除腌制海蜇外,铝残留量均明确规定≤100mg/kg,但猪皮冻不在允许添加范围内。鉴定意见显示,陈某等三人生产的猪皮冻内铝的残留量高达899mg/kg,长期食用在人体内积蓄会使骨骼变得疏松、记忆力减退。而工业明胶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猪皮冻中明确不得添加,食品中大量添加工业明胶会导致重金属超标,但本案中重金属铬的含量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范围内,鉴定结论为合格。因此,将涉案猪皮冻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2年6月9日,临淄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等因素,分别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判令陈某、何某甲、何某乙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3万元;判令赵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万元;判令陈某、何某甲、何某乙、赵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审查起诉过程中,临淄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还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等地都有销售行为,对相应辖区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均造成了损害。本案虽已起诉,但在淄博市其他地区甚至是临淄区,是否还存在类似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患?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下一步,临淄区院将针对以上问题与相关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建议各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熟食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的行为,并将本案相关线索移送其他区县检察机关。

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系临淄区检察院以“质量建设年”为契机,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首次适用“四检合一”办案模式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案件“一体化”办理,能及时修复受损公益、提高公益诉讼案件质效。

首先,通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方式,将公益诉讼审查关口前移,提前引导公安机关对公益受损情况以及销售数额等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此举既服务于刑事定罪量刑又兼顾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避免了公益诉讼程序后置于刑事诉讼程序导致的取证不及时、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极大减轻了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压力。

同时,将支付赔偿金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督促被告人认罪认罚认赔。本案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承办检察官向四人充分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并将从宽制度在主刑刑期及执行方式上予以体现。既让犯罪嫌疑人看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结果,又促进了公益诉讼获得更好的办案质效,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从刑事案件中发掘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是最便捷、最稳妥的线索来源。一方面,便于查阅完整的卷宗材料;另一方面,刑事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解决一部分调查取证难题。临淄区检察院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采取“一案三查”的办法,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步、高效地推动了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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