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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凰违约:质押黄金不符约定 信托索赔 人保回应

原标题:武汉金凰违约:质押黄金不符约定信托索赔人保回应

近日,中概股公司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凰珠宝”)的信托融资计划违约风波持续发酵,由于相关信托计划均由金凰珠宝以其所持的黄金提供质押,并且质押黄金均已购买保险,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6月24日从相关信托公司方面获悉,公司对投资人先行兑付,并且已起诉保险公司追偿。

而人保方面则回复记者称,目前被保险人武汉金凰并未向人保财险提出任何保险索赔,信托公司等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质押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约定信托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

这次事件源头要追溯到2018年。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增资和收购股权以69.98亿元获得三环集团有限公司99.97%股份,进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襄阳轴承27.93%股份,被称为“湖北国企改革新样本”。

这笔近70亿的交易中,有42亿是向外寻求的融资,其中金凰系旗下的金凰珠宝以黄金抵押贷款为底层资产的信托计划,是融资的一大“主力”,涉及长安信托、民生信托、北方信托、安信信托等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

但2019年开始,金凰珠宝的经营情况开始恶化,多期信托计划出现逾期。“公司在注意到金凰珠宝相关情况后,作为受托人严格履职、严密监控,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上述项目项下均设置了黄金质押担保,且全部质押黄金均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民生信托为保险单项下第一受益人。”民生信托方面表示。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的一份保单显示,特别约定明确民生信托是第一受益人。法律相关人士表明,第一受益人权利排序为首。而且,法律上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

据了解,相关违约的金凰信托计划增信措施为“保险公司承保+实物黄金质押”。其中,保险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标的黄金应经过双方认可的具有黄金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如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相关金凰信托计划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主持了质押黄金交付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质押黄金的出库、检测、运输、清点、封存过程,此外信托与人保财险和大地财险为共同管理人,只有“指纹+身份证件+钥匙”验证通过时,存放黄金的保管箱方可开启。

在对抵押物黄金进行处置前,第三方机构再次对抵押物做了检测。2020年5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检测报告显示,质押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

“这已触发保险事故。”记者了解到,民生信托第一时间通过官方电话95518报案、EMS邮寄、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人保财险提起保险索赔,并敦促其履行保险合同,但对方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赔付。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金凰珠宝已涉及22项被执行信息,金额少则百万,多则十几亿,合计高达数十亿。

有信托公司已先行兑付人保回应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据悉,卷入此次风波的民生信托已协调公司大股东支持,对6月到期的投资人资金进行兑付,同时于2020年6月1日正式起诉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

对此,人保方面回应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称,据了解,金凰案件中,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财产基本险,与武汉金凰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在银保监会正式备案的《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下称“保险合同”)。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人保财险只对火灾、爆炸、雷击、盗窃、抢劫风险等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人保同时表示,双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的方式,将黄金标的扩展承保。特约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无法离开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发生、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仍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基本遵循,财产基本险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

此外,根据保险合同,除明确约定保险金请求权主体为被保险人外,保险合同和特别约定条款,均未约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潘亦纯程维妙编辑李薇佳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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