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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次窃取公司财物获刑受罚

正义网宜春6月24日电(通讯员肖云)近日,由江西省万载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郑某盗窃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郑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据悉,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5日、1月7日、1月11日下半夜,在某贸易公司担任店铺推广招商业务的业务员郑某四次进入该公司办公区域,试开了公司工作手机的微信支付账号,将该手机微信中的钱款转账到自己微信账号内,四次共转账26笔,每笔转账200元钱,共计盗窃人民币5200元,此外,郑某还盗窃了公司一台工作手机。案发后郑某退回了全部被盗钱物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郑某有认罪认罚、坦白及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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