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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3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本报6月12日讯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体育类、文化艺术类及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近日,省教育厅联合省旅文厅、省科技厅分别制定了此3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相关机构的举办者、名称、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办学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安全保障、活动开展等方面予以规范。

根据要求,举办科技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且不得低于30万元。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先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书,教学、教研人员持有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至少一种有效期内证书,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肖卫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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