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宁波5月20日电(记者蓝恒通讯员陈璐萍汪梦雯)有一家手机租赁公司,可以免费租赁手机,还能快速变现,这样的“好”事,你会相信吗?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中介张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1万元不等。
2020年8月,高某在海曙区灵桥市场租赁了一间办公室,对外以租赁手机为业,实则假借手机租赁之名,实施套路贷。为此他甚至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200万元作为“手机租赁业务”的启动资金。为了规避高利贷容易被公安机关查处的风险,他还请了“律师”拟好手机租赁合同,自以为万无一失。
因受疫情影响,叶某没有了工作,于是通过中介张某等人介绍来到了高某的办公室,高某利用叶某资金紧张、急需用钱的心理,与叶某签订了手机租赁合同,约定以每部手机10000余元的价格出租给叶某,并约定手机日租金、折旧费、还款周期、金额及多项不平等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叶某无法归还原始租赁手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手机价格赔偿等不合理条款。签订完手机租赁合同后,高某将手机交付给了叶某,同时暗示叶某将手机出售给在办公室门外等候的手机供应商闫某(另案处理)。闫某再以市场价每部7000余元价格回收叶某租赁的手机,相当于一部新手机在高某办公室转了一圈后又回到了手机供应商手中。
为了缓解自己的资金压力,叶某陆续买了10部手机。表面上看,叶某好像没花一分钱就凭空获得了每部7000余元的钱,但实际上他和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处处带坑,叶某折现后需要支付押金每部1000元,当日租金每部100元,家访费500-600元,中介费每部500元,实际到手每部6000元左右。扣除这些费用后,叶某还需支付每日每部手机100元的利息、每周支付租赁总金额1/8的折旧费。
由于原始租赁手机已被出售,叶某无法归还,已形成事实上的违约,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即每部10000余元另行赔偿。后因叶某未能及时还款,高某便不断向叶某及其近亲属进行电话催讨甚至多次上门催讨、言语威胁,令人不堪其扰。截至案发,海曙公安机关接到多名被害人报案,称被人以手机租赁的方式实施了“套路贷”诈骗,诈骗金额总计高达18万余元。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