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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 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适用区分原则、将社会诚信机制融入基层治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

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适用区分原则

民法典第215条确立了区分原则,即要求区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并明确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区分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物权变动的基本指导原则。由于我国的物权变动主要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因此,必须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解释与适用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我国本土法律经验的总结,而并非借鉴域外法的物权理论的结果,该原则并未承认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物权合意,而是认定物权变动仅以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确认了债权合同效力对物权变动的影响。在贯彻实施民法典时,不应当按照物权行为理论来理解区分原则,而必须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准确阐释与适用区分原则。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

构建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规则

电子数据鉴真是信息时代重要的证据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尝试将完整性校验、可信时间戳、数字签名、区块链存证等信息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鉴真。这既源于传统的“保管链证明”和“独特性确认”鉴真方法无法完全适应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可分离性、海量性等特征,也源于证据鉴真方法的开放性所提供的制度空间和在线诉讼推广适用所产生的内在需求。技术性鉴真并非简单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鉴真,其也会带来电子数据鉴真方法和规则的改变。技术性鉴真在价值功能、鉴真标准等方面与传统鉴真方法并无区别,但在内在机理、证明责任、程序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在整合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规则。技术性鉴真有其适用边界,主要适用于电子数据“单独提取”模式,在“转化收集”模式中的适用具有限制性,在“一体收集”模式中的适用则具有阶段性。技术性鉴真方法可与传统鉴真方法交叉适用,但也存在独立适用的发展态势。另外,技术性鉴真仅能解决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问题,而无法保障其实质真实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柏峰:

将社会诚信机制融入基层治理

社会诚信关联基层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它在不局限于商务诚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展开,契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治理的现实需要。在基层治理中,社会诚信机制将法律和道德评价的行为纳入自治环节,对它们进行社会诚信评价和奖惩,重组自治、法治、德治资源,促成了“三治融合”。在利益和观念多元化的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等单一手段都具有局限性,社会诚信机制赋予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新的治理手段,可以有效制约违法失德行为。不过,基层治理对社会诚信机制的运用,与法治精神还有张力需要弥合,家庭连带责任有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风险,专注有效治理容易忽视遵循法治原则等问题尚需深入研究。社会诚信机制促成“三治融合”的实践,拓展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范畴,是法治社会的逻辑延伸和未来走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曹博:

重构个人信息可识别性解释路径

对于识别的理解与判定,是明确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实质问题。既有的解释路径纠结于对个人信息进行本质性的客观化理解,难以实现与具体人格权客体和人格要素的区分。将识别置于个人身份建构的动态过程,结合数字经济的现实影响,提供了从社会关系切入,重构个人信息可识别性解释路径的理论启示。作为识别对象的自然人在公共管理关系、社会交往关系与商业消费关系中呈现公民、社会人与消费者三种角色身份,与之对应的公民身份信息、社会人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身份信息,分别发挥连接公共管理、自主经营人设和内化消费意愿的功能。公共管理关系中,对公民身份的识别应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并符合必要原则;社会交往关系中,对社会人身份的识别应以是否新增负面声誉信息为依据;商业消费关系中,对消费者身份的识别应以信息汇集程度是否足以推断消费意愿为标准。

(以上依据《清华法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行政法学研究》,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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