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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流域禁渔期“电鱼” 一男子非法捕捞获罪领刑受罚

正义网汉中5月11日电(记者倪建军通讯员孟凡辉)“非法捕捞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被告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陕西省洋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已有一审判决结果,当地群众一致表示赞同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2021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在明知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情况下,深夜驾船到汉江河内,采用自制电瓶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黄颡鱼、鲶鱼、其他野杂鱼等水产品。上岸后,当场被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抓获,现场查扣其用于捕鱼的自制电鱼作案工具及渔获物42尾,重量18千克。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此案移送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洋县检察院依托“刑事+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对该案进行了一体化审查。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法律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造成严重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危害了水产资源的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杨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9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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