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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娃”享受优惠政策 检察机关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山东诸城:未成年“超高娃”能享受优惠了

“我买优惠票。”“身高超了吧。”“我是未成年学生。”“请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妈妈,我能享受学生优惠待遇了。”5月1日上午,山东省诸城市某景点售票口,诸城市检察院未检部门负责人王香玲现场观察了近一个小时,确认来此景点的“超高娃”均享受到政策优惠。

原来,“五一”节前夕,王香玲进行日常家访时,家长们向她反映了一个问题。“检察官,现在各家生活条件好了,孩子们营养上去了,个头长得都挺高。可是到旅游景点时,工作人员却说个头超高,不享受免费或者优惠政策。可孩子是未成年人,年龄还小啊,怎么就享受不了优惠政策呢?马上‘五一’放假,又要遇到这种情况了,您看怎么才能解决?”

针对家长反映的问题,王香玲认真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动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实践中,很多旅游景区仅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门票优惠政策的唯一标准,而不是按照年龄予以优惠,无形中剥夺了一部分发育较早的儿童应有的权益,导致他们没有享受到优惠门票。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检察官通过实地查看、电话查访、查看资料等方式,了解到个别旅行社旅游合同书写不规范,对未成年人优惠方式的介绍模糊不清,导致“超高娃”不能享受购票优惠政策的情况。此外,一些景点还存在涉未成年人安全隐患,如危险景点缺少“禁止儿童戏水、攀爬、注意儿童安全”等警示提示牌,二人电动游览车虽贴着“禁止未成年人驾驶”的提示,但实际多由未成年人驾驶等。

针对发现的问题,诸城市检察院于4月27日牵头市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局等职能部门及市旅游协会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座谈交流。与会人员探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景区门票优惠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政策等相关规定,梳理总结了景区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和旅游合同的不规范问题。诸城市检察院以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职能部门限期作出整改。

“我们将尽快修补管理漏洞,依法履职,整改到位,自觉担当起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争取在‘五一’节假日,就让未成年人享受到优惠的票价。”各职能部门纷纷表示。

4月29日,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向王香玲通报了整改落实情况:“开完联席会议后我们立即组织整改,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落实,已于28号通知景点,只要‘超高娃’出示身份证或者学生证,能证明是未成年人就可以享受门票优惠。景点还要将相关价格政策向游客明确公示。具体整改情况,我们将在检察建议回复中写明。”

于是,就有了检察官节日期间跟踪问效的一幕。

“我院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助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以‘我管促都管’,坚持‘督导而不替代’,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群体的合法权益。”该院检察长刘水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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