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获悉,今年一季度,自治区14个地级市中有7个地级市共处置行贿人33人(其中自然人32人,企业法人1家),对32人立案,违法所得处置金额9276万元,已经追缴到位5602万元。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的工作部署,自治区纪委监委根据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行贿违法所得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大有效打击行贿力度,要求对涉案单位和个人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探索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过程中,自治区纪委监委及时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将创新经验转化为工作机制。《办法》对违法所得的定义及其追缴原则、追缴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行贿违法所得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提供遵循。
在广西来宾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龙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中,经查,龙某与行贿人李某等11名不法商人“官商勾结”,帮助他们承接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致使不法商人非法牟取暴利。“按《办法》,对难以确定的违法所得价值,可以进行鉴定并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为违法所得。我们结合固定取得的各类证据、涉及项目开支成本以及分配利润,聘请第三方对涉案项目利润重新核算,并在扣除已用于行贿的财物后实事求是认定行贿违法所得。”来宾市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主任何湖告诉记者,认定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27亿元,目前已追缴金额共计4730万元,剩余将继续追缴。
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自治区纪委监委将依法追缴行贿违法所得工作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加强对市县纪委监委的相关培训;同时纳入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专项监督检查范围和常态化指导内容,每季度对全区行贿违法所得处置工作进行统计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