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4月24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通知》拟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在资金紧张时职工及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拟规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按相同程序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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