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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买卖小作坊的“茅台”,以身试法成了反面典型

正义网讯(记者刘立新通讯员滕中剑)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检察机关发布2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是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2021年,沈某通过朋友结识了后某(另案处理),在得知后某能够提供小作坊生产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后,沈某开始寻找买家。2021年8月,沈某以每瓶120元的价格从后某处购进46箱276瓶假冒贵州茅台酒,再以每瓶98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同年8月,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查获这批假茅台酒,随后将沈某抓获。

老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茅台商标依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保护期内,受法律保护;沈某明知购进的酒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

据介绍,洛阳市检察机关近年来不断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双向衔接,提升了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2021年,洛阳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9件27人,审查起诉25件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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