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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诉“隆平酒”侵犯“袁隆平”姓名独享权 获赔3万元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湖南高院向社会发布《2021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了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5个典型案件。其中,A股上市公司隆平高科起诉长沙两公司侵犯“隆平”商标一案成为典型案例。

“隆平”白酒商标中国商标网图

“隆平”白酒商标中国商标网图

原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隆平高科)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于2000年12月30日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是一家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命名,并由袁隆平院士担任名誉董事长的高科技现代化集团。

隆平高科的18967029图形中国商标网图

隆平高科的18967029图形中国商标网图

原告成立以来获得诸多荣誉,于第33类“白酒”“酒”等产品上注册有第4836186号“隆平”文字商标、第18966056号“隆平粮社”文字商标、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目前以上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沙市毛家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酒产品上使用原告“隆平粮社”“隆平”商标及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被诉侵权白酒上还多处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及肖像。

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

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

此外,被告在其所生产销售的“隆平酒”“隆平粮社酒”中违法添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并因此多次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对原告的品牌及商誉产生了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袁隆平”字样的被诉侵权产品与袁隆平院士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或认为所购被诉侵权产品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在损害原告公司取得的独享“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商业使用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湖南高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是,袁隆平作为知名农业科学家以及顶尖科技人才,其姓名中的“隆平”已登记为企业名称,其肖像也已经深入人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通过保护“隆平”以及第18967029号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保护了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品化权益。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姓名权、肖像权提供不同渠道的保护。民法典既保护名人,亦保护普通人,保护范围更广;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要求所保护的自然人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影响力,保护标准更高,并明确了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广的保护渠道。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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