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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宣汉:推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促进矛盾化解

“不赔50万元绝不和解”的难题解决了

四川宣汉:推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促进矛盾化解

正义网讯(通讯员蔡涛)因被害人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信任等原因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情况在办案中并不罕见。但在四川省宣汉县,一起因口角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却经历了从“绝不和解”到握手言和的变化,这得益于宣汉县检察院积极推行的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2021年6月,杨某、李某因琐事造成符某、宋某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李某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然而,被害人态度坚决:“你们不拿出50万来,我们绝不和解!”杨某、李某认为赔偿要求不合理,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宣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被害人符某、宋某就医花费共计1.3万元,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远超所受损失。在综合案情、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张伟建议参照同期同类案件法院民事赔偿判决金额,进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随后,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向公证处缴存赔偿保证金12万元。张伟也继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被害人最终表示谅解,并领取了提存的赔偿保证金。至此,宣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已查清,杨某、李某认罪认罚,并进行了赔偿,无继续羁押必要,依法对两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目前,杨某、李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十个月,缓刑一年。

张伟介绍,为积极促进刑事案件达成赔偿谅解,宣汉县检察院联合该县公安局、司法局制定《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要求,对于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等的考量因素之一。

该《办法》试行以来,该院已化解6件刑事类案矛盾,对6名犯罪嫌疑人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其中对1名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3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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