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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络刷单非法获利9.1万余元获刑

正义网荆门4月12日电(通讯员程瑶瑶)近日,由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2020年7月,王某待业在家,在使用某聊天软件APP时,了解到刷单做兼职可牟利的信息。发现“商机”的他很快根据客服提示登录相关网站,注册账户、绑定银行卡、充值保证金……一切准备就绪,王某便开始在家里接起了网络刷单的“生意”。按照平台要求,使用银行卡将收到的资金转入网络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接单”转账任务后,平台再按照转账金额的千分之七提成向王某某支付佣金。

尝到甜头的王某,觉得赚钱如此轻松,同时为了牟取更高额的利益,便要求父亲、母亲、妻子、姐姐等近亲属办理了各大银行共计48张银行卡供自己在网络平台上转账使用。没过多久,王某发现正在使用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几张,支付宝往银行卡的入账渠道也被封禁,停止了“接单”。

2020年10月,王某在明知钱财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开始了他的刷单“生意”,同年11月王某被抓。案发时,王某在该网络平台共计转账1300余万元,非法获利9.1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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