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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进口企(事)业单位 需按时申报年度“零关税”货物年报

本报4月11日讯(记者高潮通讯员陆一锐)今天,记者从海口海关了解到,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事)业单位应按时申报一年一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报告,未申报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进口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关监管年限分别为,自用生产设备:3年;车辆:6年;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其监管年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企(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提交“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年报申请。企(事)业单位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网站,在“在线服务”的“下载中心”中,下载并填写“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年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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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报方式

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减免税后续申报”功能模块提交申请,在“年报管理申请”的“企业自查内容与自查情况”备注栏目中填写备注“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年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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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申报方式

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前往主管海关递交年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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