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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可由业主大会自管

本报3月25日讯(记者高潮)今天,市住建局公布《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包括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代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可由业主大会自管。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有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涉及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决定、选聘和解聘专户管理银行、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方案、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等。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委托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市住建主管部门确定的组织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组织具体实施。

对于需要紧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电梯、消防设施、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要有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

征求意见稿还对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业主未补交、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对侵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作了具体规定。

办公、商业等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后的管理及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业主申请退还分户账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业大会或者全体业主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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