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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明星网红偷税漏税频出,综合治理网红经济刻不容缓

2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的偷逃税款等行为进行处罚,对平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该起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对网红、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税问题的强烈关注与批判。

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网红主播行业聚集起一批新兴高收入群体。对以网红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高收入行业的治理,其复杂性与紧迫性日渐凸显。作为规范行业管理的先手棋,税收对规范网红经济理应发挥重要作用。

网红高收入群体避税动机大、手段多

网红主播群体吸金能力强、避税动机大。艾瑞咨询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1.2万亿元,年增长率为197.0%,预计未来3年年均复合增速为58.3%,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超过4.9万亿元。2020年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与从业人数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底,行业内主播从业人数已达到123.4万人。

一些网络主播年收入超百万元、千万元,头部主播收入甚至过亿元,部分从业人员逃避纳税动机加大,而收入来源多、信息不透明等给他们虚假申报纳税提供空间,偷逃税风险较大,加剧了查税难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研究中心主任王敏志分析,主播收入多元且很多并不透明,使部分从业人员利用平台等组织架构、税收政策漏洞等隐匿个人收入,通过拆分合同隐瞒真实收入、改变收入性质、寻找返税洼地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成为可能,税务部门并不能完全有效予以监管。特别是在网红经济兴起之后,坑位费、销售返佣、平台奖励、粉丝打赏等直播收入远远超出了此前征税的固有分类。

多位财税专家表示,目前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等个税法下的综合所得税目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收入动辄百万、千万甚至过亿元的明星网红一般都适用此税率。为了规避45%的个税税种高名义税率,很多明星、网红主播通过设立工作室,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收入性质,借着各地招商引资给予核定课税和特定比例的地方留成返还等“政策”,不交、少交或晚交税。

涉税信息共享等难点制约有效监管

涉税信息难以及时共享。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有待完善。此外,网络主播真实身份、交易信息、直播收入分散在第三方平台,无法实时取数比对,且部分网络主播与平台、中介机构串通联合,通过关联方隐匿收入,进一步增加监管难度。

利用地方产业政策营造“税收洼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一些头部网络主播将工作室注册在欠发达地区,利用当地在文化产业上的政策口子,通过财政返还、财政奖励等税收优惠政策以逃避税负,损害了税收公平。比如,税务部门近期公布的两名网络主播,其在广西北海注册的工作室,就是被当地以促进电商策划行业发展为名招商引资过去的。此外,一些中介机构也在地方招商引资过程中,充当“掮客”穿针引线、推波助澜。

平台企业趋之若鹜助推“野蛮生长”。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大量资本涌入直播电商行业,借“直播带货”风口在资本市场圈钱。一些平台对头部网红趋之若鹜、放松监管,甚至主动为其进行税收筹划、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便利。王敏志等法律人士透露,有很多专业机构为网红行业进行税收筹划,通过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的方式降低税负。

企查查显示,某知名网络主播注册了6家个人独资工作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知乎上关于“网红行业税收如何筹划”的文章分析,该主播的4家个人独资工作室位于注册地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园区,在当地注册“个独”工作室享受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10%或者更低。此外,还有网友发现,有明星经纪公司通过为旗下艺人设立科技公司进行避税。

税收监管之外,网红经济亟待综合治理

应实现部门联合、区域联动、信息联通的全链治理。网红经济作为一种兼具网络社交和商品供应链功能的全新商业模式,其快流动性、强虚拟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对政府监管提出更高、更新要求。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针对网红经济乱象,要尽快增强政府对网红经济监管治理的预防性、主动性和全面性,打破部门和区域间的制度、信息藩篱,将个人、公司法人及利益相关人合并纳入监管,形成“政府—行业—平台”监管、自律相结合的良性体系,实现监察系统、预警系统、审批系统、评价系统和处理系统联动,以细致化监管引导网红经济健康发展。

地方政府应把好政策关。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建议,加快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额奖励”等不合理优惠政策,坚决堵塞地方政府财力流失漏洞,避免形成明星偷漏税甚至洗钱的“政策洼地”。

应从国家安全角度加强资本监管。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认为,以互联网巨头为主要代表的资本是网红经济发展的背后推手,两者利益高度捆绑,估值模式高度一致。应出台相关法律,对网络平台的资本、技术、传播内容等进行规范,支持守法自律、高质量、正能量的网络红人,确保网红经济产业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中发展壮大。

来源:“半月谈”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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