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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作出全省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

猎获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看护山林抵扣损害赔偿。2月28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予以确认。这是民诉法修改后,湖北首例由地市中级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的司法确认。

宜昌中院作出全省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

2019年,龚某在宜昌市秭归县水田坝某村的山林中捕获毛冠鹿等野生动物,2019年11月,秭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龚某拘役,现已服刑完毕。

秭归县位于三峡库区水土保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内野生动物损害案件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2021年11月,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由水田坝乡森林资源管护站与龚某签订野生动物宣传管护协议,龚某在责任区从事宣传管护,按400元/月的管护劳务报酬抵扣个人生态损害赔偿损失,履约期为2年。

宜昌中院作出全省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

2022年1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向宜昌中院通报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情况,要求予以司法确认。宜昌中院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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