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
“今年我要重点说的是,(对于取消醉驾罪)不要有误区,这不是让你可以喝酒开车,这不是一个概念。”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这是朱列玉连续第二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议修改、取消刑法中的醉驾罪。与去年几乎清一色的反对相比,今年围绕存废之争也引发了业内的理性探讨。
朱列玉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称,他的议案实质上是建议分情况、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驾罪。这被部分公众理解为醉驾不是犯罪,将成为合法的行为,这无疑是一种误读。
有数据显示,每年因醉驾有高达30余万人被判刑。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朱列玉认为应该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虑从其他方面入手实际解决问题。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
建议取消醉驾罪的背后
为何建议修改、取消醉驾罪?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从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从近十年的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朱列玉强调,首先他要明确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他的议案建议是要限制醉驾罪在刑法中的适用范围,并建议加大对酒驾型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发展为2015年的近14万件,进而到2019年的31.9万件。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另一方面,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由此,朱列玉认为,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有效打击醉驾行为才应该是法律核心目的。
从法理层面来看,朱列玉介绍,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应当根据一定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程度——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在很多醉驾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危害,也没有制造特别难以容忍的危险,其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危害社会的恶性。”
他认为,若事实上客观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无明显恶意的情况,可以通过惩戒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抑制其再犯。对醉驾情节严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用刑法追责。
“醉驾不是犯罪”系误读
取消醉驾罪之后怎么办?朱列玉提出了多层法律建议,包括:深度醉酒后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
然而,这种分情况、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驾罪的方式被部分公众理解为醉驾不是犯罪,将成为合法的行为。他表示,这无疑是一种误读。
“法律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按照朱列玉深度醉酒后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的建议,深度醉驾的法定刑上限实际上是提高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朱列玉认为,“仅剥夺数个月的自由、罚金刑判罚数额较低,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警示不足,影响了刑罚效果的发挥。”
通常认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深度醉驾。朱列玉介绍,深度醉驾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是危险犯罪,只要客观上具有抽象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他认为,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追责,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取消这个罪名,不是说就可以喝酒开车、开车喝酒了。”朱列玉解释,刑法讲究罪行相适应,杀人了判死刑,故意伤害把人打死了,一般考虑判十年以上,这是相适应的体现,如果行政措施、罚款、刑法综合运用得当,同样可以做到让公众喝酒不开车。
有人担心,醉驾罪取消后会形成权力寻租。朱列玉认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不准缓刑。在全社会已经形成“醉驾入刑”的意识后,若部分人仍知法犯法,则主观方面至少是存在放任的,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慑方面所不具备的作用,但治理酒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进行打击。”他认为应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所具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资格剥夺效果,实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同时,他建议应适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
“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
“刑事犯罪对人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朱列玉说,因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后,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外,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司法》等数十部法律,都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
他介绍,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
然而,从法律角度,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限定在拘役及罚金,属于轻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显然,一些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长此以往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为解决该问题,朱列玉还配套提出关于建立醉驾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他认为,每年因醉驾有高达30余万人被判刑,这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有深远的影响,刑罚过剩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例如,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严格限制醉驾犯罪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并设置科学的犯罪记录解封机制,在有条件的使用非刑罚制裁的情况下,减少对醉驾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使醉驾犯罪行为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朱列玉认为应该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虑从其他方面入手实际解决问题,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治安环境才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的。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